关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作者: 时间:2020-04-02 点击数:

现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严格控制参加收费性质的会议和培训。

2、出差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按各一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发。

3、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不得计发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4、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举办方承担会议费(会务费)或者培训费,且通知写明“食宿费用自理”的,可凭餐费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会议、培训期间餐费,每日不得超过差旅费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5、工作人员应邀参加授课、评审、论证、咨询及担任专家、裁判、考官等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讲课费、评审费、劳务费等,原则上由邀请单位承担,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不报销差旅费

6、工作人员参加比赛活动,因活动范围在固定场所,原则上比赛期间无市内交通费补助。

7、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须在出差申报表填写“事前申请”,经院长批准。

8、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占用非工作日回家省亲办事,须在出差申报表填写“事前申请”,明确省亲时间,经院长批准。

9、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城市间交通票据的,由出差人员提供相关票据佐证材料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明确出差实际天数,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按出差天数发放出差补助。

10、因特殊情况直线分段转车超自然天数或绕道转车的,由出差人员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因此产生的住宿费由个人自理。

以上规定自2019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7日发布的《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赣信院发(2018)115号)同时废止。该补充说明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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