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学风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11-19 点击数:

院属各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经研究, 现将《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学风建设,倡导严谨的学术风气,大力营造积极向上、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严谨治学、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我院学术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建立并完善、弘扬我院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风是学院办学理念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优良的学风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保证。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本办法所指的学风建设侧重于我院教职员工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三条 成立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其他院领导、科学研究处、组织人事处、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处、信息技术中心及各系(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工作办公室,挂靠科学研究处,办公室主任由科学研究处处长兼任。

第四条 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的职责:

1.牵头制定学院学风建设的制度及实施办法等;

2.定期检查学院的学风建设工作;

3.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4.组织专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5.公布和存档调查处理结果;

6.负责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7.宣传科研诚信和治学严谨的团队、个人的先进事迹;

8.定期组织学院学风建设、科研诚信的教育活动;

9.完成有关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建立学院学风建设责任制。院长为学院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院长负责学院学风建设工作,为学院学风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考核体系,实行问责制;将科研诚信纳入教职员工的年度考核,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六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在全院教职员工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强调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把优良学风建设内化为自觉行动。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学院管理人员学习范畴,培养学院教职员工的学术道德自觉性,形成学院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进一步完善学院教学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学院教学委员会在学院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 学院学风建设信息全方位公开,学院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院学风建设的有关情况。进一步加强科研及科研过程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项目申报、成果奖励申报、论文著作等,及时公布、公示,接受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学院教职员工教研科研成果奖励严格按《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教研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赣信院发【2012】19号)执行。

第九条 学院坚决主张科研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反对弄虚作假,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全院教职员工应积极发扬“明理、勤奋、励志、践行”的学风和“厚德、严谨、协作、躬行”的教风,“诚信、博学、求实、创新”,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如有违反学术道德及发生学术不端的行为,学院将依据本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教职员工违反学术道德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程序为:

1.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办公室收到举报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院教学委员会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2.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办公室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

3当事人如对调查结论存有异议,可向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4.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办公室对当事人的投诉材料,再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专家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要求学院教学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5.调查结论向当事人公布1个月后,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存档备查。

6.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办公室将调查结论报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

7.当事人如对学院的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由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学院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撤职、调离岗位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给予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解除职务聘任等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本院教职员工作为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均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院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院认定举报属实。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学院对举报不实、受到不正当指控的本院教职员工及时给予澄清,对恶意或不负责任进行举报的本院教职员工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开展的情况,定期开展学风建设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有关上级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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