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危机干预 实施方案

作者: 时间:2016-11-10 点击数:

院属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赣综治办[2008]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推进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1、心理危机是指当个体或群体受到某些应激事件的影响或挑战时,而该个体或群体先前的应对方式不足以应对这些影响或挑战,其心理所处的高度紧张、迷惑的失衡状态。这种失调状态既包括激烈的心理矛盾,也包括可能出现的精神崩溃,从而严重影响到当事人的生活与学习甚至生命,并可能给周边同学与学校、社会造成危害与损失。

2、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当事人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即时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3、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以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为重点,立足教育,重在预防,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坚持关爱学生、服务学生,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工作中既要谨慎应对又要准确判断、及时干预,避免因处理不当而激发或加重学生的心理问题。

4、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体系,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渡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二、 工作目标与工作原则

1、工作目标

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以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为重点,立足教育,重在预防,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体系,为的是及时、有效地向需要心理帮助的学生提供心理援助,帮助其渡过心理难关。高校心理危机干预要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乃至生命损失,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2、干预原则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一是帮助当事人接受干预者的帮助,理性体验并摆脱痛苦,并最终走出危机;二是关注并有所准备地给当事人指明解决危机的办法,使其明白自己该做些什么、怎么做,帮助当事人有所作为地正视和处理危机;三是运用适当的方式、手段和语言,为当事人提供有关的真实信息,使当事人发现事实的真相,正视现实,走出困境。

三、组织机构与工作体系

1、成立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党政办、教务处、思政部、武装部、各系书记、院团委书记、大学生成长与素质拓展中心主任、院医务室及院内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等成员组成。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本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处理做出决策,并为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2、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协助指导危机方案的实施。专家组邀请心理咨询中心和校内外富有经验的教师、医生等人担任。

3、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学院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组织和协调各系及相关部门实施危机干预工作。

学生工作处、心理咨询中心组织院内外专家或专业人员,对所有辅导员、宿舍管理员等与学生密切接触或危机事件处理中可能相关的人员,进行心理知识、危机干预知识的培训,使其明确各自在心理危机的识别和处理中的岗位职责和应对措施。

4、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学生辅导员(含辅导员,下同)等相关人员,具体负责落实本系危机干预工作,对学生心理危机事件进行预防、处理、监控和信息上报。辅导员负责自己班级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具体工作;其他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关心学生心理健康,协助、配合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全体学生政工人员尤其是辅导员应积极协助学生工作分管负责人抓好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学院宣传部门负责有关信息监控与对外发布;保卫部门负责配合学生工作处、相关系做好心理问题学生监护、转介过程中的安全,以及对事发现场的勘察和保护、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不良刺激,协调配合有关方面对事件调查处理等;教务部门负责学生学业问题相关危机信息的及时通报、预警,处理涉及心理危机学生的学习和考试等相关事项;后勤部门负责对具有潜在危险地点或地域的预防性管理,落实危机学生的相关生活保障;学院其它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6、在学生中建立一支朋辈心理委员队伍。系级学生会设立心理发展部,班级设立心理委员。成立由心理委员、班干部、寝室长等组成的学生骨干队伍,在学生工作教师的指导下协助参与危机干预,实施朋辈互助。学生骨干队伍接受心理咨询中心业务培训,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发挥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7、全院所有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关心、关注并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参与或配合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实施。

四、干预对象

1、心理危机的干预对象主要是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他们一般表现为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等方面有较大改变,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正常的生活模式。

2、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选出来的有严重心理问题和自杀倾向的学生。

2)遭遇到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身体出现严重疾病、感情受挫、遭遇性危机、与老师和同学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等打击和意外刺激引发的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学生。

3)因灾难事件或他人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出现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学生。

4)学习压力特别大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面临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

5)性格内向且经济严重贫困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际且交不起学费的学生、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且缺乏社会支持系统的学生等。

6)被医疗机构诊断为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的学生。

7)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问题的新生。

8)就业困难导致心理问题的毕业生。

9)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他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10)人格有明显缺陷的学生。

11)出现严重饮食、睡眠障碍的学生。

12)因其他应激因素引发的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学生。

3、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讨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五、预防教育

1、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立足教育,重在预防。要在学生中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热爱生命教育;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相应活动,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完善自我认识,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

2、要在大学生中开展危机应对教育,让大学生了解什么是心理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3、及时、科学地确定预警的对象和范围。每年新生入学时都要开展心理测试,建立学生心理档案,把疑似神经症(如抑郁症、焦虑症和强迫症)和心理问题比较严重及有自杀倾向的学生记录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作为预警的重点对象进行重点监察、预防,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4、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心理咨询中心对来访者记录要及时完整,发现需要提供心理干预帮助的学生要视情况及时解决,并应及时联系学生所在系书记或辅导员;对于事态复杂、严重或难以独立处置的情况,应立即报告学生工作处、或与心理治疗机构及时取得联系。

辅导员须密切关注所带班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了解每位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并定期上报学生工作处和心理咨询中心,必要时须与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共同跟进。发现或被告知学生出现或可能出现心理危机时,学生辅导员须及时向所在系学生工作部门报告,并知会学院心理咨询中心,或请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处理。对于事态复杂、严重或难以独立处置的情况,须立即报告学生工作处、心理咨询中心,并酌情与学生家属沟通。

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本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辅导员报告,辅导员要视情况及时处理或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帮助。

六、干预措施

1、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初步确定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须立即联系其家长,并转介专业精神卫生机构。

(2)对经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诊断,可以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的学生,学院须密切注意该生情况,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并要求其定期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复诊,复诊后需把病历和复诊情况与咨询师交流,便于咨询师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对患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维持治疗的同学必须由家人陪护。

(3)对需回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同学,学院须派专人监护,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4)对需要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同学,学院须及时通知该生家长将其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2、对有自杀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发现或知晓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的学生,要密切关注,视其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同时通知该生家长到校。

(2)由有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

如果评估该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如果评估该生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

3、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2)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供意见。学院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4、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

危机过后,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干预。可以使用支持性干预及团体辅导策略,通过班级辅导等方法,协助经历危机的大学生及其相关人员,如同学、家长、辅导员以及危机干预人员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5、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的注意事项

(1)学院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时,应坚持保密原则,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尽可能在自然的环境中实施干预,避免人为地制造特殊的环境给被干预学生造成过重的心理负担,激发或加重其心理问题。对因不当泄密造成后果者,应追求相应的责任。

(2)对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制力不完全的学生,学院不得在学生宿舍里实行监护,避免监护不当造成危害,以确保该生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3)学院与家长联系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做好记载,妥善保存。

(4)干预措施中涉及到学生需要休学接受治疗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5)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辅导员应在事故处理后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学院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院学籍管理部门亦应将其详细资料报学院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备案。

七、后期跟踪

1、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出具学院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和休学期间的复诊病历。

2、因心理康复复学的学生,系辅导员要对其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并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班级心理委员要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如有异常,要及时向辅导员反映。

3、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将因心理康复复学的学生作为重点关注对象,指派专人提供康复期的辅助心理咨询服务。

附件: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危机干预操作细则

2016年5月9日





附件: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心理危机干预操作细则

一、早期预警

1、心理健康普查

学院心理咨询中心每年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对筛查出可能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登记,并及时进行必要的约见会谈,同时通报各系辅导员,以便多方共同关注或予以帮助。

对于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的相关材料和结果,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2、心理健康报告

辅导员须密切关注所带班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了解每位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并定期上报学生工作处和心理咨询中心,必要时须与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共同跟进。发现或被告知学生出现或可能出现心理危机时,学生辅导员须及时向所在系学生工作部门报告,并知会学院心理咨询中心,或请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处理。对于事态复杂、严重或难以独立处置的情况,须立即报告学生工作处、心理咨询中心,并酌情与学生家属沟通。

心理咨询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或被告知学生出现或可能出现心理危机时,应及时联系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或辅导员;对于事态复杂、严重或难以独立处置的情况,应立即报告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在接到院系或心理咨询中心的报告后,须对危机进行判别和评估,并据此决定是否上报学院领导小组。

3、心理危机评估

辅导员应参照危机干预工作对象的表现指标,及时与班级中出现类似表现的学生进行深入会谈。

心理咨询中心和系辅导员对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咨询中发现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或相关人员上报的可能出现心理危机的学生,须尽快约见做进一步的个别访谈,并详细记录谈话内容及个人的初步评估意见。在此过程中,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与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须保持畅通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尽可能全面了解学生的情况,以对学生状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估。必要时,应邀请专家组成员对学生心理案例进行会诊,或建议转诊/转介至省精神卫生中心或综合医院的心理科。

相关人员对相关记录材料须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4、信息管理

对危机干预的工作对象,学院心理咨询中心、系心理辅导员须建立心理危机预警数据库,共享相关信息,实行常态关注和定期评估,并及时向学生工作处及相关系通报。

对于不愿意接受个别心理咨询的危机学生,由辅导员进行动态管理,记录相关信息,及时向学院心理咨询中心或各系心理辅导员报告,心理咨询中心须及时补充相关信息,更新数据库。

5、常规心理援助系统

学院须利用各种渠道向全院师生宣传院保卫处值班电话、院医务室值班电话、院心理咨询中心的联系方式及心理危机援助社会资源。

二、干预实施

(一)Ⅲ级干预预案

对经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可邀请专家组成员)评估,对符合危机干预工作对象的特征,但仍有正常学习、生活的意愿和能力者,即启动本级预案。

1、部门及人员职责

辅导员——组织成立学生监护小组,并与监护小组一起对当事学生进行全面安全监护,关注其情绪与行为状况的变化。一般情况下,至少每周向所在系报告一次,并可要求系相关部门、人员给予协助;发现突发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系领导,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并经系领导决策后联系学生家长;辅导员须教导参与监护的学生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扩散。

学生所在系——召开系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会议,安排预案实施事宜,并及时将人员职责书面报送学生工作处。预案实施期间,系应指定一名老师作为联系人,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该联系人向所在系负责,协调和落实预案。

心理咨询中心——接到报告后及时安排专业人员以适当的身份与学生谈话,初步判断和评估其心理状况及其严重程度,同时评估有无必要邀请精神卫生专家共同介入。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也应对系的帮助计划进行技术指导,提出专业意见。

学生所在系根据学生工作处指导意见,应在一周内向当事学生家属说明情况。若家属提出来院陪护、离院治疗、药物治疗、拒绝药物治疗、休学或其他要求的,上报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所在系及心理咨询中心的报告,对预案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或协调;必要时召集学院系领导、辅导员、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保卫处、院医务室和家长等磋商后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直接指挥当事系的危机干预工作。

2、预案转归

经学生所在系申请,学院心理咨询中心评估后认为可解除本级预案的,由心理咨询中心向学生工作处报告,学生工作处同意并知会当事学生所在系,本级预案正式解除。

经学生所在系书面申请,学院心理咨询中心评估后认为需提高预案级别的,由心理咨询中心建议向学生工作处报告,学生工作处同意并知会当事学生所在系应提高预案等级,本级预案正式解除,同时启动更高级别的预案。

必要时,学生工作处可直接通知当事学生所在系启动更高级别的预案。

本级预案的启动和转归,应由学生工作处留存书面材料,及时向学院领导小组报告。

(二)Ⅱ级预案

学生经学院心理咨询中心与专家组成员初步评估,属于危机干预的适用范围,不能或基本不能正常学习、生活,或对学习、生活明显缺乏兴趣,即启动本级预案(或根据事态发展选择直接启动Ⅰ级预案)。

1、部门及人员职责

学生所在系——立即召开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会议,安排预案实施事宜,并在预案启动后12小时内将处理情况报送学生工作处。系负责人(或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应亲自对预案的运作进行协调,对系内相关事宜落实决策,对突发或紧急情况落实处置。系安排当事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和班干部对学生进行24小时全程监护(本监护应实施至与学生家属作安全责任移交,或启动本级以下预案之时,包括学生住院治疗期间)。一般情况下,学生所在系每24小时向学生工作处、心理咨询中心报告1次;出现学生所在系难以独立处置的突发或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辅导员应要求相关学生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扩散。

同时,辅导员要密切关注互联网(校园网、社交网、公众网等)上的信息动态,谨防影响扩散,在必要时会同宣传部等部门妥善应对。

预案启动后,学生所在系根据学生工作处指导意见,立即向当事学生家属说明情况,要求前来(通知学生家属时要嘱咐家属暂不要单方面与学生联系)。家属赶到后,辅导员向家属详细介绍学生在校表现,并请相关学生(同学、室友、朋友等)介绍当事人近期的异常表现,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介绍自己的初步判断,讨论初步干预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与会各方均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若初步干预方案认为学生的情况需要转介到精神卫生机构进一步诊断和治疗的,由学生所在系、心理咨询中心和家属协商,由监护人陪同学生到省精神卫生中心或综合医院心理科问诊。

而后,学生所在系要召开协调会讨论确定最终方案,参加人员包含家长、学生工作处分管处长、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保卫处负责人、系领导、辅导员。方案形成后,要形成书面意见,与会各方均须在意见上签名。书面意见可包括学院前期的工作、对问题的评估意见、下一步行动的方向、家长应尽的义务、学院应尽的义务等。会后,需保留学生就医病历复印件,作为书面意见的附录。

若家长拒绝转诊精神卫生机构,则直接在会上与家属讨论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形成书面意见,与会各方签字。

若家属同意带当事学生回家休养或治疗,系老师可协助家长尽快办理休学手续或由家属撰写委托书委托学生所在系相关老师全权办理学生休学的相关手续,以便于家长尽早带学生回家休养或治疗。在家长和学生动身回家之前,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应与家长详细讨论学生回家后的康复方案。

若家长和学院双方讨论确定学生最终继续留校学习,则系须将潜在风险以及家长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必须承担的义务一一告知,并在书面意见上做清晰表述。

学生所在系辅导员针对当事学生开展个别工作,并指导班干部和其他相关学生如何帮助当事学生,如何进行危机预防。对于引发当事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特定情景等刺激物,学生所在系应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消除、阻断或隔绝,必要时联系学生工作处帮助协调解决。

学院心理咨询中心——根据系相关人员的报告,协助制定干预方案,并对心理干预各环节中的具体专业问题进行指导,必要时协调安排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或专家组成员参与危机干预。

学生工作处——根据系相关人员的报告,对预案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安排学院内外相关部门参与危机干预,或直接指挥当事系的危机干预工作。

保卫处——必要时派出安保人员配合相关工作。

针对事态发展,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立即上报学院领导小组负责人。

2、预案转归

经学生所在系申请,学院心理咨询中心的评估后,认为可解除本级预案或降低预案级别的,本级预案正式解除,或同时启动较低级别的预案。

本级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突发或紧急情况,学生工作处可直接通知当事学生所在系启动I级干预预案。特定情况(如当事学生退学等)下,学生工作处可直接解除本级预案。

本级预案的启动和转归,应由学生工作处留存书面材料,立即向学院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

三、Ⅰ级干预预案

在任何情况下,一旦出现即将进行、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毕的自杀自伤、伤害他人或其他危害社会秩序及校园安全的事件,相关部门或个人在确认无误情况下立即向学院保卫处、学生工作处报告,由学生工作处立即启动本级预案。

1、部门及人员职责

事件发生于校园内的,学生所在系立即通知学院保卫部门前往现场,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学生所在系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赴现场对预案的运作进行协调、处置,与学生工作处、心理咨询中心保持即时联系。如已有人身伤害发生,立即由学生所在系及保卫部门共同派人陪护,送至最近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救治。保卫处协同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处理,学生工作部门积极配合。事件发生于校园外的,学生所在系应配合好相关机构对事件的调查、处置。

预案启动后,学生所在系根据学生工作处指导意见,立即向当事学生家属说明情况,并与之协商处置事宜(如果是电话协商的,应保留电话记录)。对于自杀未遂或有人身伤害行为的学生,应按照程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干预方案,包括建议其家属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

对于引发危机事件的人、事或特定情景等刺激物,学生所在系应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消除、阻断或隔绝;或联系学生工作处帮助解决。

学院心理咨询中心——与学生所在系辅导员共同开展紧急心理疏导;必要时协调安排学院其他心理咨询专业人员或专家组成员参与危机干预。应同时安排专业人员对其他相关学生做好预防性危机干预,注意根据学生受影响的程度不同进行适宜的、针对性的干预和疏导。

学生工作处——与学生所在系保持即时联系,对预案实施进行监控,并立即通知学院保卫部门作好相关工作;安排联系学院内外相关部门参与危机干预,必要时赴现场指挥当事系的危机干预工作。

本级预案启动后,学生工作处立即上报学院领导小组负责人。如有必要,由学院领导小组或其负责人直接指挥危机干预工作。

2、预案转归

经工作协调小组对危机状态评估,认为学生已经相对稳定、安全,可解除本级预案或降低预案级别的,本级预案正式解除,但须同时启动较低级别的预案。

特定情况(如当事学生亡故、退学等)下,学生工作处可直接解除本级预案。

本级预案的启动和转归,应由学生工作处留存书面材料,立即向学院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

3、信息监控与保密

危机干预预案启动期间,学生工作处应对校园内外信息传播进行监控:对内联合各系向其他学生作好信息传达工作,避免谣言传播和其他不利后果产生;对外会同学院党委宣传部,准备好可能向上级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如公安、媒体)进行汇报、说明的有关材料。

必要时,学院领导小组直接对信息监控工作进行领导,正确引导媒体对学院严重突发事件的报道,避免其因不恰当或过度的渲染而产生不良影响。

参与危机干预的人员,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严禁私自在网上或向大众传媒发表言论。

四、危机后干预及相关处置

1、对当事学生的干预和处置

(1)学籍管理

对于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要向学院及心理咨询中心提供由二级以上医院精神科或心理咨询科医师提供的康复证明和治疗期间病历。与此同时,应以书面方式确定家长的监护职责。

(2)系统干预

前述当事学生复学后,由学院心理咨询中心组织专家组成员对其进行定期心理辅导,学生所在系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引导其他同学与其正常交往,了解其学习、生活和心理情况,定期向学生工作处、心理咨询中心报告。

对于自杀未遂的复学学生尤需密切关注。学生所在系应定期与当事学生家长联系,反馈学生在校表现,敦促家长履行监护职责。

2、对其他学生的干预和处置

在重大危机事件期间,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各系通过团体辅导、个别交流、公开信(或电子邮件)等渠道和方式对相关学生或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以缓解心理压力,减轻危机造成的恐慌情绪,防止危机蔓延。

3、备案和归档

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做好资料收集与证据保存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人员联系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书面记录、往来书信、照片图片、电子资料及其他材料等。

重大危机事件结束后,学生所在系会同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对事前征兆、事发状态、事中干预、事后疏导等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对学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等的复印件)及时予以分析,出具详细报告,以备今后参考,同时提供给学生工作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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