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12-24 点击数:

 

院属各部门:

现将《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2017320

 

 

 

 

 

 

 

 

 

 

 

附件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保障鉴定质量,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江西省职业技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是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技能水平进行公正、科学、客观评价的实施机构,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场所,代行学院层面的职业技能鉴定监管、统筹级规划等工作。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职责

第三条 执行国家和劳动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 按照规定职业(工种)、等级、范围,主要面向学院师生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

第五条 严格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和国家或省题库试题组织鉴定考核,保证鉴定质量。

第六条 在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受理申请报名,资格审查,组建专业考评组织、考场设置、准备,负责技术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参与阅卷评分,出具考试成绩证明,分析考试情况等考务工作;各系接受学院鉴定所委托,具体负责相关职业(工种)的考核鉴定工作。

第七条 准备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的技术等级标准、规范(考核大钢)以及有关培训(学习)资料。

第八条 准备好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设备、工、量、仪器(具)和场所。

第九条 准备好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第十条 培训并配备好熟悉所鉴定职业(工种)业务和组织鉴定考核管理能力的领导、专(兼)职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第三章 鉴定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一)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工作认真负责,计划、规划依据可靠,严格论证,方案择优,便于操作,切实可行。

(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深入调查研究,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胸怀全局,坚持原则,不弄虚作假,不谋求私利,杜绝“关系项目”。

(三)艰苦奋斗,注重效益。艰苦奋斗,勤俭持家,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四)深入调查,当好参谋。深入基层,掌握情况,精心管理,严格控制,不断完善,有始有终,提供决策依据,当好参谋。

第十二条 培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一)爱岗敬业,献身教育。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敬业乐业,立志为党的教育事业作贡献。

(二)热爱学生,诲人不倦。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热爱学生。坚持以科学理论武装学生,以正确思想引导学生,以满腔热情爱护学生,以严格要求教育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工作勤奋努力,文明礼貌,作风严谨,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衣着整洁,以身立教,当学生楷模。

(四)治学严谨,精心育人。刻苦钻研业务,掌握教育理论,遵循教育规律;用崇高的品德,杰出的业务能力,教书育人,努力成为先进思想和先进科学文化的传播者。

(五)团结协作,教学相长。严于律已,宽以待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胸怀宽阔,尊重同行,团结协作,互勉共进。

第十三条 技能操作间使用管理制度

(一)室内宽敝,明亮,通风良好。

(二)室内消防器材及设施,不得随意挪动,地面无杂物,保持道路通畅。

(三)定期对电器设备,线路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保证人身安全。

(四)爱护室内一切设备,不准在操作台上随意操作。

(五)室内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及其它异物,不得在墙上乱写乱画,保持室内卫生。

(六)每日进行值日扫除,鉴定所领导要定期检查。

(七)下课后,由值日人员断电,闭窗,锁门。

第十四条  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一)所长是鉴定所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他人员在其分管范围内,承担安全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法令,认真开展本所的安全教育、安规考试、安全检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三)在制订和实施工作计划的同时,制定好相应的安全工作措施,定期检查、总结安全工作情况。

(四)保证本所工作场所、设备、工器具的安全,整洁。

(五)对学员要做到先进行安全教育,后上工位操作。

(六)遵守劳动纪律,互相帮助、互相督促,提高安全生产防范意识。

第十五条 培训学员守则

(一)入学注册。凡参加学习培训的学员,经报名后,做好注册考勤工作。

(二)学习纪律

1、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2、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笔记,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

3、态度端正,刻苦学习,顺利通过考试。

4、谦虚诚恳,认真操作,不浪费材料。

5、尊师敬长,服从安排,掌握技术,互帮互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杜绝违章。

6、遵纪守法,不做违法乱纪之事。

(三)学员请假制度

1、学习培训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向管理人员请假。

2、未经批准而不来上课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并报所在单位。

3、因公离开办学地点、必须由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鉴定设备器材管理规定

(一)职业技能鉴定设备器材,均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到定期检查维护,帐、物相符。

(二)鉴定设备器材使用时,严格执行使用手续,未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准使用、操作或领用。

(三)鉴定材料、易耗品的使用,应严格执行领用审批手续,鉴定设备的使用,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四)使用设备和器材时,应注意人身及设备安全,无安全保证措施不准使用。在操作现场应遵守有关制度,严禁喧哗、打闹,在使用中,如发现设备仪器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有关部门,严禁擅自处理。使用计算机时,严禁携带外来存储设备上机。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设备(如电器高压实验等),应由考评人员监督,禁止单独操作。操作设备时,应穿戴好防护衣、帽、鞋、手套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否则因违反安全规程,而造成的人身或设备事故的由本人负责。

(五)鉴定设备、器材、工具和材料等的购置,应按有关制度执行,并严格验收,以保证鉴定质量。

(六)鉴定设备、器材、工具等,入库后要进行入帐、编号、上架、分类、摆放整齐,要有防火、防盗、防锈、防震等防护措施。领用设备、器材、工具和材料等,应填写“领料单”, 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工作完毕,要及时办理归还手续,避免丢失。

(七)鉴定设备、器材、工具和材料等,实行损坏赔偿制度。如丢失或损坏的设备、器材、工具和材料查不清责任人,由应试人员平均分担损失。

(八)鉴定设备、器材、工具和材料等,应定期保养、检验,以保证其精度。对检验不合格,被认定报废的工具、仪器、仪表等,应及时提出报废处理意见,并按规定履行报废手续。

(九)存放鉴定设备、器材、工具和材料等的场所要保持卫生清洁,严禁存放与鉴定工作无关的物品。

(十)严禁利用一切鉴定设备、器材工具和材料等,从事与鉴定工作无关的活动。非鉴定器材管理人员、考评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使用鉴定器材。

第十七条 考务管理

(一)下达计划

1、年度计划。根据工作部署,鉴定所必须定期将下年度鉴定计划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季度计划。根据年度鉴定计划,鉴定所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下一季度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计划。

3、专项考核计划。对临时性的鉴定,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编制临时鉴定运行计划。

(二)发布公告

由职业技能鉴定所通过有关途径(网站),公布鉴定工种名称、 类别、等级、申报条件、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的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方法。

(三)组织申报

1、由学员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系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到职业技能鉴定所履行报名手续。

2、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报名结束后10-15天内,签发考试通知单和准考证。

(四)实施鉴定

1、理论知识考试

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召开考务协调会,对考务工作进行具体的安排布置,及时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1)考前准备工作

1)考务人员根据鉴定工种、人数、等级等情况准备试卷,并按考场安排分袋封装。由主考指定两名以上考务人员共同保管试卷。试卷一旦失密,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2)考务人员编制、监考人员安排和考场分布表,准备好考试用品(装订用具、准考证号码、考场、胸牌、准考证号码、考场号码、胶水等)做好张贴宣传标语、考场规则、考场分布等宣传工作。

3)落实考务人员,安排后勤保障和治安保卫工作。

4)考试前一天召开考务人员、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培训会议(考前准备会),布置安排本次鉴定的工作,学习《考场规则》、《监考职责》、《监考人员守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会后,向监考人员发放《考场规则》、《监考职责》、《监考人员守则》、《应试人员违纪处罚暂行规定》和考试用品等,监考人员分组布置、整理考场,考务人员布置整理考务办公室。

5)主考组织有关人员对考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实施考试

1)考务人员提前4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对考试安排情况做最后的检查。

2)考前会:全体考务人员提前3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由主考主持召开考前会,再次强调考风、考纪和注意事项,宣布各考场监考人员分工,分发试卷、准考证存根、监考胸牌、考场记录和草稿纸等。

3)入场考试:监考人员到达考场,对应试人员验证入场,宣读《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分发试卷。考试过程中,对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情况,应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对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的情况考生,应及时报告巡视人员或主考。

4)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立即清点核对试卷总数,径直带回考务办公室,交巡视员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装订密封试卷,主考在规定时间内,派专人将试卷护送交给有关人员。考场记录、巡视员记录、座次表、花名册以及《考试情况报告单》等,一并交考务办公室。

5)考务人员编制鉴定情况报表,送发有关部门。

3)阅卷录分

1)考务办公室组织人员按照《评分守则》批阅试卷。

2)阅卷结束后,阅卷负责人应及时移交理论知识考卷并办理交接手续。试卷由专人负责拆封、登录分数,并根据《考场记录》及《巡视员记录》,对违纪人员进行扣分处理,然后将成绩录入计算机。

3)录入成绩的存储设备加盖“秘密”印章后,由专人保管。

4)理论知识阅卷工作、成绩公布,于考试结束后15天内完成。

2、实际操作考核

1)考前准备工作

1)根据鉴定工种、人数、等级,由鉴定站提前15天,向考核准备部门下达设备、材料、工具准备通知单。

2)提前2天检查落实鉴定设备、材料、仪器、工具等的准备情况。

3)提前3天抽调安排好考评人员,并提前1天组织考评人员熟悉本次考核标准、试题内容、评分标准等,必要时进行试做。

2)实施考核

1)考务人员提前4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对考核安排情况做最后的检查。

2)实际操作考核前30分钟,由主考主持召开考前会,检查考评人员、工作人员劳保用品的穿戴和胸卡的佩带,宣读《考评人员职责》和《考评人员守则》,同时宣布考评人员分组名单、鉴定项目及有关注意事项。

3)实际操作考核前30分钟,由副主考召集应试人员开考前会,清点实到应试人员的人数,宣读《实际操作考场规则》及其它注意事项,并进行考前安全教育,主持应试人员抽号,确定实际操作考核先后顺序。

4)实际操作考核前15分钟,应试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指定的工作位置,考评人员核对准考证、身份证,然后由应试人员抽签确定应试的项目或由考评人员分发试件,考评人员开始计时考评。

5)实际操作考核实行集中评分和现场评分两种形式。实行集中评分的工种,工作人员在考核结束后,将试件密封妥善包装,护送到指定地点,由考评人员按标准评分。实行现场评分的工种,考评人员在考核开始时,即进入考场,并做好现场评分记录,按评判标准评判,独立评分。考核结束,由统计人员汇总各项成绩。

6)实际操作考核结束后,及时将当日鉴定情况报告单交考务办公室。监考将考核成绩填入《职业技能鉴定个人成绩表》。考务办公室在实际操作考核结束15天内,将《职业技能鉴定个人成绩表》汇总,经审查后,填入《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将成绩录入计算机。

7)录入成绩的存储设备加盖“秘密”印章后,由专人保管。

(五)成绩发布

鉴定站在鉴定结束20日内,将鉴定成绩,报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发布。

(六)核发证书

根据劳动鉴定部门的统一安排,在鉴定结束后1个月内,按规定办理、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考场设置要求

(一)鉴定考试、考核基本原则

1、每次鉴定用试题,由鉴定所从鉴定试题库中抽取,鉴定所必须于鉴定前2个月,提供相应鉴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试大纲)及复习资料,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2、理论知识考试在鉴定所理论考场进行,考场安排要单人、单桌、单行。

3、理论知识考试的试卷采取密封卷,以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批卷,确保成绩的真实性。

4、实际操作的考核在鉴定站的操作考场进行,采用现场实做、现场打分或典型工件制作、根据考件评分的方式进行实际操作的评分,也可采用答辩与现场操作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5、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均采用百分制。满60分者为及格,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均满60分者,方可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6、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7、理论知识考试的试卷和实际操作考核的考件,由鉴定所根据情况,进行一定时间的保存后再处理。

(二)理论知识考试的考场设置要求

8、理论知识考试考场为标准教室,其门窗完好,门锁齐全,环境安静,整洁明亮,要便于管理,外人不得随意进出。

9、每个考场应试人员不得超过30人,实行单人、单桌、单行。桌、椅要整齐完好,桌距一般不得小于80厘米。

10、考点、考场布置要干净整齐,考点要张贴考场分布图、考场规则、考试时间表、路标等。

11、每一考点要设考务办公室、保密室、监考人员休息室、医务室、应试人员问询处、茶水处、应试人员禁带物品存放处、车辆存放处。考点、考场布置完毕后,要检查一次,然后封闭,等待考试。

12、考试时需用的纸张、表册和用具,如草稿纸,应试人员报名卡,准考证存根,主考及监考人员、工作人员证章,监考人员签到册及胶水、墨水、锥子、白色线、剪刀、包装纸、粉笔等,都必须在考前准备好。

13、考区设主考一人(必要时设副主考),每一考室设监考二人(其中一人为主考)。选聘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纪律性强、健康状况良好的同志担任主考、监考。培训教师不得担任应试人员的监考。监考人员分工在哪个考场监考,考试以前不得泄露,不得提前告诉监考人员。

(三)操作技能考场设置要求

14、考场场地应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必须完好,应备的工卡量具、原材料必须齐全,符合要求。

15、考场应拥有足够的设备检修、材料供应人员。距考场10米设置警戒线,考试时安排保卫人员,严禁无关人员进出。

16、考试前一天,鉴定所应将考场编号、饮水处、卫生室、小卖部、厕所等的分布示意图贴出,同时张贴考场规则和应试人员须知,并组织应试人员熟悉场地、设备和工位。任何人不得随意更动设备和调换位置。

17、每个考场设一个考评小组。考评小组设组长一人,考评人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监考人数与考场工位数之比视工种特点而定。

18、监考人员于考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题,然后到考场分发备料、查看设备等。应试人员于考前30分钟,携带有关工卡量具、原材料及身份证、准考证等,进入考场对号入工位,监考人员查验证件及工卡量具和原材料无误后,当众拆封分发试题,应试人员按要求摆放工卡量具和原材料,熟悉设备。开考时间一到,由监考人员统一发令开始操作。

第十九条 考场规则

(一)理论知识考试考场规则

1、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应试人员,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并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凭准考证对号入座,同时将准考证、身份证等,展开放在桌子的左上角,以便查对。应试人员只准携带规定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三角板等进入考场,不得将任何包、资料等带入考场内。

2、开考后30分钟,应试人员不准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交卷后,不得再入考场。

3、应试人员必须用蓝、黑钢笔或蓝、黑圆珠笔在试卷纸上答题,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写在草稿纸上或密封线以内的,试卷一律无效。

4、应试人员要严格按考号入座,不得随意更换座位,也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做其它事情。

5、应试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人员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若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卷缺页、试题漏印和字迹不清时,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下位。

6、考试时,不得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不得将任何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带入考场,否则,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7、应试人员除在试卷密封线规定位置内,填写姓名、单位名称和准考证号外,不得在卷面内作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8、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独立思考,独立完成答卷。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9、考试终止时间一到,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由监考人员依次收集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10、离开考场时,不准带走试卷和草稿纸。

(二)操作技能考核考场规则

1、应试人员必须服从考评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非本考场应试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2、应试人员应于考核前15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经监考人员或考评人员核对无误,并进行临场抽签,确定工位后,方可进行操作。迟到15分钟,取消其参加考核资格。

3、应试人员必须根据本工种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着装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独立完成操作项目。不得随意串岗和擅自借用工卡量具、原材料等,不得相互串通和替代。

4、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搞好对所负责工位应试人员的监督和服务。不得对应试人员进行指点和评论。因设备故障、考场安排、停电等意外原因延误的时间,可以由监考人员做好记录并顺延。

5、应试人员必须在考场内保持安静,出场后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和谈论与考核有关的事情。应试人员完成操作或做完工件后,交由监考人员处理。

6、应试人员不得在工件上留有任何标记,不得到编号现场。

7、应试人员操作完毕,出场必须按文明生产要求处理现场。考试终止时间一到,一律停止操作,继续操作者,成绩作废。

8、监考人员对应试人员安全文明生产情况、违纪情况、操作时间等,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理。

9、严格遵守考场安全规定,坚决杜绝人身和设备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考评员

(一)考评员的管理

1、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

2、考评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工的鉴定考评工作,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工作。

3、接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鉴定考评工作。

4、熟悉本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评技术等。

5、开考前负责检查考核场地、设备、工量具及原材料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在考核过程中,考评员必须遵守考评员守则,执行考场规则,并准确掌握评分标准,独立完成评分任务。

7、配合鉴定所和考务员做好考务工作,维持考场的正常秩序。

8、考核完毕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认真复核考核结果并进行成绩统登。

9、及时为鉴定事业的发展、完善以及鉴定所的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考评员的任职资格

1、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操作技能。

2、考评员必须具有考评员、高级考评员资格。

3、考评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定。

(三)考评员守则

1、考评员是持有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对相应职业(工种)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分等工作。

2、考评员应认真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的政策法规,熟练掌握考评理论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及考务工作时,必须佩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发的、配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胸卡。

4、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工作前,必须熟悉当次考核的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并在考前由考务员配合做好有关设备的准备和检查工作。

5、开考前10分钟,考评人员应查验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与应考人、应考工种和级别相符。

6、严格执行考场纪律,防止考生夹带、偷窥、传递答案或代考等舞弊行为,做好纠正和记录工作。

7、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告、警告或终止考试等处理。并即时向考场负责人报告。

8、考评员在考场执行考务工作期间,不能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监考的,经考场负责人同意并有人接替后,才能离开。

9、考评员必须认真做好考核评分工作,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力求做到准确、公平,最后应将考核结果填写在考核记录表上,并签名确认。

10、考评员应主动执行三回避制度(亲属回避、师生回避、师徒回避等)。

11、考评员在进行考评工作时,不得从事与考评员身份无关的工作。

12、考评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秉公办事,严守考评纪律,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坚决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或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

13、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对考评小组在评分中不宜公开的内容,必须严守保密要求。

14、考评员应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巡考员、督导员等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四)考评员的培训、考核与认证

1、申报考评员的人员,应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鉴定站和相关系的推荐,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通过后,统一参加考评员培训。

2、参加考评员培训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3、考评员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守则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和鉴定程序及考评技术。

4、考评员经培训后,必须按人保部制定的考核大纲要求,参加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考核。

5、考评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五)考评员的聘用

1、考评员的聘任和使用由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依据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实行聘任制,签订聘任合同。

2、考评员的聘任期为3年。聘任期满,由学院鉴定所对其作出综合评价后,决定续聘与否。

3、鉴定所应与被聘用的考评员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4、鉴定所聘任考评员,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六)考评员的业务评估

1、鉴定所应建立考评员日常业务考核制度。每次鉴定结束,鉴定所负责人或现场督导员,必须对每个考评员的工作作出公正、准确的评价,并填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业务考核记录表》中,作为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的记录。

2、每年年终,鉴定所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业务考核记录表》,分别对考评员提出年度评议意见,并评定等次。

3、考评员年度评议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4、年度评议考核为优秀的考评员,由鉴定所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评议考核为不合格或意见大的考评员,暂停其考评工作安排,并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仍未能改正者,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批,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5、考评员的日常档案记录和年度评议结果,将作为其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保密工作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保密级别分为秘密级和内部资料两级。

(一)秘密级范围包括:

1、试卷。

2、阅卷时间、人员、地点。

3、未发布的职业技能鉴定和各种形式的考核成绩。

4、试题库以及鉴定站贮存有数据的计算机软盘。

(二)内部资料包括:

1、各工种实际操作项目评分标准。

2、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运行中形成的各种报表。

3、职业技能鉴定试题集及内部复习资料。

4、鉴定站的各种文件和有关文字资料。

(三) 鉴定站建立明确的保密责任制,并确立材料的密级。

(四) 秘密级资料要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加盖“秘密”印章,在印刷前必须按照规定,在资料前页和试题袋上明确地标明密级和发放范围,并由专门人员打印,试题和保密资料的打印应由专人负责,按要求份数打印。

(五) 秘密级试卷、软盘资料,要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资料柜内,并由专人负责保管。秘密级资料借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并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所有秘密级资料,不准私自摘录在非保密手册上,不准擅自借给他人传看或对外传播。

(六) 秘密文件、试题、资料和其它带有密级的文稿、软盘在传递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使用电信时,不准在无保密设施的通信设备上传输秘密文稿。

(七) 秘密文件、试题、资料的复印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将复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

(八)外出工作必须携带的秘密文件、试题、资料或软盘等,要经主管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并要二人同行,做到密件不离身。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试题、资料逛商店、下饭馆和出入娱乐场所。

(九) 鉴定所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资料应统一交鉴定所管理、存档,并送有关领导批示传阅。需要复印、打印的密级资料、文件、图表等,都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严格控制打印、复印数量,并建立登记制度。

(十)试题库、印刷室和文印室,属重点保密场所,严禁闲杂人员进入。试题库接待外来人员须经主管领导批准,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明确划分参观范围,未经允许不得进行拍照或录相。采取保密措施,标明禁区,不能擅自扩大范围。文印室室要做到门窗牢固,钥匙由专人保管。文印室工作期间一般不接待参观,除所指定专人外,其他人不得擅自进入。

(十一) 鉴定成绩发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或公布,工作人员对已知的秘密都有不泄露的义务,对窃取或泄密行为,都有举报的义务,对工作中接触的秘密,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十二)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把保密资料私自处理给小商贩和外单位人员。销毁保密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登记造册,并指派专人护送到指定地点监督销毁。

(十三) 解密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指定人员负责解密。

(十四) 如发生失密、泄密事件,应填写失密、泄密报告单,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十五) 对于违反规定发生失密、泄密的或将内部资料擅自出售(赠送)给外单位人员的,责任人须写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于故意泄密或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知情不报者,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一) 鉴定站档案管理员职责

1、贯彻执行档案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鉴定所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4、负责对鉴定站所藏档案,进行有效保护,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5、负责鉴定所档案的统计、保密、解密和鉴定、销毁工作。

(二)档案的归档

1 鉴定站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材料,必须按规定准时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私有或拒绝归档。

2、归档时间

1)文书归档在形成当月归档。

2)收费档案在每次鉴定报名后归档。

3)声像档案在录制、洗印完毕后立即归档。

4)鉴定考核各项成绩档案在考核结束一周后归档。

5)考核发证档案在发证结束后3天归档。

6)培训档案在培训考试结束后3天归档。

3、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准确、齐全、完整。

2)各类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为一式一份,正式发文为一式两份。

3)照片与底片一块归档,录音带、录像带等与文字说明一起归档。

4)归档的文件、材料要规范,字迹要工整,色素耐久。

5)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是原件,不能以复印件代替。

4 档案的保管

1)建立健全档案的接收、征集、保管、统计、鉴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2)档案的保管要做到安全、整洁,并具备防火、防盗、防尘、防光、防潮、防蛀、防霉、防有害气体等安全措施。

3 移交档案时,必须对照目录按册清点,办理移交手续。

4)每年清点检查一次所存档案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查明问题,加以解决。

5 在档案整理归档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应依照归档范围,对文件、材料、资料进行鉴定,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齐全、完整,防止将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归入案卷。

6)根据上级规定划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划分时界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一律从长。

7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首先由档案管理员列出被鉴定档案清单,提出档案存毁意见,再交主管领导批复,交鉴定小组鉴定后,写出鉴定报告和鉴定销毁清单。

8 销毁档案必须严格认真,慎重从事,对经过鉴定准备销毁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单(一式三份),由鉴定小组负责人签字,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9 销毁档案要在指定地点进行,由主管领导委派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参加,销毁完毕,监销人和销毁人共同在销毁清单上签字,档案销毁清单作永久性保存。

5 考核与奖罚

1 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列入鉴定所年度考核指标,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延迟归档和移交档案的时间。

2 对档案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请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罚:

1)损毁、遗失或擅自销毁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开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私自出卖档案的。

5)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收费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江西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劳培[1997]08号、赣价行字[1997]25号、赣财综字[1997]53号)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场地、命题、阅卷、检测、考务、考评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等。

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对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的收支情况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部门对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鉴定所运行管理制度

(一) 规范鉴定所运行程序是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鉴定所应按省统一规定的运行程序开展工作,明确分工,严格控制考务管理每个环节,着重在三个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即资格审查、考核实施、证书发放。

(二)鉴定所承担鉴定任务实行严格的鉴定申报制度。未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同意,鉴定所不得自行承担鉴定任务,不得进行异地考核活动;未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不得编制试题和更改试题进行鉴定考核,未经批准进行的鉴定考核,成绩一律无效。

(三)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制度。专业考评组的组成,应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师徒和任教学生的回避制度。

(四) 职业技能鉴定的阅卷评分,实行流水作业,交叉阅卷,考评员应签名以示负责。阅卷结束由主考签字同意后方可拆封登分。阅卷工作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告,鉴定所不得自行作出处理。每次鉴定(考核)结束后,鉴定所应及时写出鉴定情况书面分析报告,包括:本次鉴定(考核)的组织、成绩、试题、参考人员和考场纪律分析,以及对考评员的评价等,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二十五条 年检和定期评估制度

(一) 年检的主要内容: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鉴定质量情况、场地、设备、检测手段和鉴定收费是否符合标准,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评估主要内容

1、鉴定场地、设备及检测仪器是否符合标准。

2、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与落实。

3、考务管理情况。

4、文件、考核原始资料的保存,考核情况总结分析。

5、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即工作开展的范围、实绩。

6、社会各界的反映,重点在收费、工作范围、考培分离、管理人员、考评员工作评价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继续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相关条文解释。

 

Copyright © 2004-2018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信息技术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