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12-26 点击数:

 

院属各系(部)、有关部门:

为规范学生实习实训管理,确保学生实习实训有序进行,有效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进而提高学院高职人才培养质量,特修订《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办法(修订)》,原《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办法》赣信院发[2015]56号文停止使用。现将本管理办法下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办法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20171229

 

 

 

 

 

 

 

 

 

 

 

附件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一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实习实训的统筹和协调管理,包括管理文件制定,各专业实习实训计划和考核办法的审核,实习实训教学情况监督检查等。

第二条 各系负责学生实习实训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要求建设实训基地;联系实习单位,根据授权签订实习协议;负责与实习单位沟通协调。

二、负责学生实习前的培训和动员工作。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和任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负责落实企业与学生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协调实训单位为学生购买实习保险、实习薪酬等事宜,做好指导教师培训选派等工作。

三、加强实习过程管理,定期检查实习进展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四、与企业共同确定实习项目,制定实习实训成绩的评价标准,做好学生实习实训成绩的评定,实习实训材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五、做好学生实习过程监控和质量评价工作。

第三条 就业办负责向各系推荐更多的顶岗实习单位,并负责所推荐顶岗实习情况的跟踪工作;协调顶岗实习协议、实习保险、实习薪酬以及顶岗实习转就业后就业协议的回收等事宜。

第二章 教学实习

第四条 时间地点安排

一、时间安排

实习分为顶岗实习和教学实习。教学实习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特点做出合理安排,原则上安排在学期中进行。

二、地点确定

教学实习地点由各系统一做出安排,主要选择在校企合作单位进行。

第五条 实习管理

一、各系在联系好教学实习单位后,应与教务处商定教学实习安排,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指导教师选派。各专业应选择责任心强、实践教学经验丰富、对现场比较熟悉、组织管理能力强的教师和企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负责对参加教学实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三、实习前各系应对学生进行实习前的教育和动员。实习前教育期间,学院指导老师应召开师生见面会,布置教学实习任务,落实指导方式,并积极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联系,协商实习内容及要求等。

四、各系应根据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学实习指导书,确保实习达到目标要求。

五、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企业的双重指导,坚持以企业为主、学院为辅的原则。学院指导老师可采取邮件、QQ、电话联络与实地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指导,每月应以书面形式将指导过程、指导内容及存在问题等向系汇报一次。校企共同加强对学生的工作过程控制和考核,共同填写教学实习考核表。各系根据考核表和学生实习总结对学生做出实习评价,并将结果存入学生档案。

六、学生必须服从校外实习安排,实习期未满,不得擅离或调换实习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中途调换实习单位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系批准。学生未经批准擅离、调换实习单位的,实习成绩以零分计,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七、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和学院相关规定,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八、学生实习完成后应按要求上交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必须按照要求规范撰写和打印。

九、教学实习前,各系应与实习单位商定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实习协议进行约定。各系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和其它形式的实习费用。

十、教务处和系须加强教学实习管理,督促师生严格遵守生产规程,及时了解教学实习状态,确保教学实习平稳有序进行,必要时可实地巡查。

十一、教学文件

(一)实习指导书

实习指导书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实习内容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实习教学文件,是组织实习、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系可结合专业实际情况编制实习指导书,作为学生实习内容的依据。实习指导书内容主要包括:实习大纲、实习报告、实习考核鉴定表、实习安全管理制度。

(二)实习任务书

实习任务书是学生参加实习前由指导教师依据实习指导书和学生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教学任务书,并于实习前下发到每一位参加实习的学生。其内容应包括:实习时间、地点、电话、实习要求、实习内容、考核评价办法等。

(三)实习成绩评定

1.学生必须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认真完成实习任务,提交实习报告,参加实习考核。

2.实习成绩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由学院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共同评定。实习成绩由综合测评和技能考核两部分组成。综合测评成绩按学生对实习的认识、实际表现、遵守规章制度情况和实习态度评定;技能考核成绩按学生的实习日记、实习任务、实习报告和实习操作成绩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技能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实习总评成绩不及格。实习总评成绩等级不能高于综合测评成绩或技能考核成绩的等级。

十二、教学实习结束后,各系要针对实习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报教务处备存。

第六条 各系在选派指导教师时,先提出人选,经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根据合作协议,若有教师津贴的,应先将津贴汇入学院账户,学院按每周十五个课时计发教师津贴。

第三章 顶岗实习

第七条 时间地点安排

一、时间安排

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顶岗实习前需安排的具体事项为:落实顶岗实习单位、顶岗实习的教学安排、顶岗前教育和签订安全责任书、顶岗实习学生的保险购买、下达顶岗实习任务书、选派好实习指导老师等。

二、实习地点确定

顶岗实习事宜一般由系或就业办联系,各系负责安排。地点原则安排在校企合作单位;也允许学生自主联系顶岗实习单位,但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并经系同意方可实施。参加顶岗实习,应由学院(系)、学生个人与实习单位签订顶岗实习协议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顶岗实习管理

一、顶岗实习是学生必须完成的教学环节,其岗位要有利于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和提高;顶岗实习考核合格才能毕业。

二、各系和就业办在落实好顶岗实习单位后,与教务处商定,做出顶岗实习安排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同意,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各系负责顶岗实习前的动员、学生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成绩评定等工作;各系辅导员(班主任)负责顶岗实习学生的指导及成绩评定工作。

四、各系或就业办负责做好顶岗实习学生离校手续办理和安全送达学生至实习单位等工作。

五、各系和就业办负责协调学生顶岗协议签订、就业协议签订、顶岗保险购买和顶岗报酬确定等工作。

六、顶岗实习期间,学生接受企业和学院的双重管理,以企业管理为主。

七、教务处要督促各系加强对顶岗实习学生的教育管理,必要时可实地巡查。

八、每年九月,各系和就业办应就顶岗实习情况进行总结,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校内实训

第九条 总体要求

校内实训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获得基本技能训练、提高职业素养的主要途径。开展校内实训应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并结合专业特点,优化实训教学内容和结构,不断提高实训教学的针对性。实训教学管理,要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有利于教师创造性工作,采用先进的教学管理方法,进行规范、科学、标准化的管理。

第十条 实训前的准备

一、指导教师选派及课程安排

    各系应根据教务处下达的学期课程安排总表和专业培养方案进程表,由教研室负责在开课前二周拟定实训教学任课教师名单及实训教学课表,经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实训教材

实训教材由教研室挑选(编写),经系审核后报教务处统一采购(印制)发放。

      三、实训授课计划编制 

    学期开学两周内,各教研室组织实训教师编制学期授课计划。同专业同班级分别由几个人任课时,由教研室指定一人主笔,共同讨论编写,并由教研室审核,实训站汇总,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授课计划一式3份,实训教师、教研室、系各执一份;在实训教学授课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如计划需要修改,由实训教师申请,经教研室同意,系审批后执行,并将《学期授课计划修改申请》附在原《学期授课计划表》后,备查。

四、备课

实训教师须在开课前备好二周课;教案编写每次以两课时为一单元,内容包括教学目的要求、内容安排、操作规程要求、学生训练方案、考核标准、作业布置等方面。

五、实训场所及设备

实训教师在接到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书后向实训站申报下一学期的实训场地、设备器材等需求情况,实训站汇总后报系审核,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实训教学 管理

实训过程中,师生应该将安全和操作规程牢记在心;每次实训结束后,实训教师组织学生保养设备、清点工(量)具、清洁工作场所、完成交接手续,并填写《实训教学日志》; 严格执行实训教学作息时间规定;实训教师应坚守教学岗位,认真指导学生操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完成实训教学任务;实训教学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批阅实训报告。

第十二条 过程监督与考核

一、过程监督

实训教学过程检查由实训站、系为主,教务处随机抽查。

二、实训考核

实训教学的考核成绩分项目以实操成绩为主(占70%),结合实操理论成绩、实训报告、出勤(占30%)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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