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稿)》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12-27 点击数:

 

属各部门:

现将《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稿)》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稿)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2018529

 

 

 

 

 

 

 

 

 

附件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提高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室,教学系、部成立教学督导组,建立两级教学督导体系。

第三条  学院教学督导室主任由分管副院长兼任,副主任由科研处处长兼任。成员(教学督导员)由科研处在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包括离退休及校外人员)中遴选提名,报学院审议后由院长聘任产生。

学院教学督导室负责学院教学督导日常工作。

第四条  教学系、部教学督导组组长由本部门负责人兼任,成员由教研室、实训站推荐,教学系、部审定,报学院教学督导室备案。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院发展,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业务;

2.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在学院有较高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

4.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

5.具有高级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督导工作,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聘期原则上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予调整。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督导教师的教学活动,了解教学计划、实训计划的执行情况,抽查教师的授课教案、授课计划、实训计划、课件和备课笔记,随时听课,了解课堂教学、实训状况。

2.督导学生的学习、实训活动,了解学生上课、听课及实训情况,通过与学生谈心等方式,了解教与学及实训各个、实训环节存在的问题。

3.对教学系、部的教学管理、实训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对教学、实训设施及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反馈教学、实训情况,主要包括教学、实训工作目标、标准与现状的差距,教学、实训与教学、实训管理的问题。

6.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为学院的教学改革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根据反馈情况,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整改意见。

7.对教学和教学工作人员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实训建设和教学管理、教书育人、师德师风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予以介绍和推荐,对课堂教学意识和价值导向进行评估把关,必要时进行专题调研。

8.参与学院新进教师试讲听课和聘用的有关工作,并提出相关建议。

9.受学院委托,完成与教学检查、评估和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教学督导室建立教学督导问题台账,组织落实教学督导问题的沟通、反馈及教学督导问题反馈登记,通过教学督导简报

的形式,及时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及教学督导工作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发布在学院网站,教学督导简报原则上每学期不得少于四期。在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有关教学、教学管理及教学场所、设施的问题,教学督导室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及时报告分管院领导,发现意识形态方面的错误思潮和错误言论,直接报告学院党委副书记、书记。

第九条  教学督导成员可以要求教学系部、教研室、实训站、专兼职教师提供有关教学文件、各种写实材料或者进行教学工作、实训工作专题汇报。任何人不得妨碍教学督导成员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  教学督导室向相关系、部通报督导结果后,根据整改情况,可提出复查要求。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坚持巡视与听课制度,学院教学督导成员要认真进行教学工作巡视,指导教学系、部的教学督导工作;教学督导室成员要深入教研室、实训站巡视并随机听课,参加考试巡考和试讲评议等工作,检查和了解教学、实训工作全过程。教学督导人员在每次听课或监督其它教学活动时,要按《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听课记录》的各项要求,认真做好记录,事后对教学内容、实训内容、教学方法、讲授能力、教学效果、实训效果、课堂纪律、学生对课程及实训的反映、教师教书育人、对学生意识形态和价值导向引导等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学院为各级教学督导人员提供学习交流和日常工作的必要条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人员完成规定的工作量,经学院考核合格后享受规定的报酬。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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