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12-26 点击数:


院属各部门:

现将《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问责实施办法(试行)》下发你们,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逐条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8423

 

 

 

 

 

 

 

 

 

 

 

附件: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对学院党员干部和党的各级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着力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副科级及以上党员干部和学院各级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上述范围人员或组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国家、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岗位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岗位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 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权责一致,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问责与考核、教育与惩戒、监督与信任、保护与激励、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五个结合。

第五条 学院党委是问责决定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审议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学院监察审计室、组织人事处是问责调查部门,按照问责决定主体的要求,受理问责事项、组织问责事项的调查、提出问责建议、起草并送达问责决定书、反馈问责事项办理结果。

第六条 党员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除不可抗拒或重大客观条件限制,因工作失职、失责、违规、不力等问题造成不良的后果或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

(一)因责任意识淡薄,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决策事项内容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或违反学院决策部署的;

2.涉及职称评定、评优评奖、项目申报,或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擅自做出决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引发不稳定局面的;

3.因决策失误或超越权限违规决定,造成学校经济损失、资产流失、资源浪费、重大安全事故或破坏校园环境的;

4.因决策失误,导致师生员工大规模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较大事件的;

5.其他决策造成重大失误的行为。

(二)因对在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履职不力,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全校整体工作部署的。

1.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学院党委、行政作出的决策、部署,或分管领导交办的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2.不认真执行党务、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或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真实,有意逃避学校和群众的监督,不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问题的; 

3.不认真执行学院财务制度,在预算执行、项目资金使用、收费、支出、现金管理等方面,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对职责范围内事关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致使相关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或者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6.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办事拖沓,推诿扯皮而贻误重要工作的。

(三)因工作失职,防范不力,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对本部门存在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存在包庇、袒护、纵容、隐瞒不报的;

2.对突发事件、安全事故、重要事项、重要数据等迟报、误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发布、报送虚假信息,给相关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3.在处理重大问题、突发性事件、调解矛盾纠纷时,方法简单、拖延懈怠、推诿扯皮、措施不力,导致事态恶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4.对学生管理不到位,矛盾处理不及时,出现打架斗殴造成学生重大人身伤害的;

5.本部门所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工作效率低,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师生反映强烈或其他工作失职的。

(四)因工作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因监督管理不力,在校园管理、教学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稳定、食品卫生安全等领域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2.不正确履行招生、就业、考试、保卫、保密、档案、网络信息管理、学籍管理等工作职责,发生严重违规违纪及影响重大的事件,严重扰乱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

3.组织大型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安全事故,或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4.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坚决制止,或瞒情不报,或授意、指使、纵容他人弄虚作假,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妨碍案件查处的;

5.对下属监管不力,导致其出现违纪或违法行为,或对身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知情或应当知情而不管不问的;

6.因疏于监督管理,管辖范围内发生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行为,或本部门人员一年内多次被问责或多人被问责,或存在本部门工作人员长期旷工,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管理、监督不力的行为。

(五)因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在教学科研、干部人事、职称评定、评优评奖、财务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招标采购、基建工程(含维修)、招生考试录取等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违规插手干预,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以及其他经费的评定、使用、管理中违反规定的;

3.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在收支、预算、票据、合同、报账等中弄虚作假的;

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校外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科研协同创新或其他经济合同的; 

5.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不依法办理,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6.利用职务之便图谋私利、在群众中反映强烈的;

7.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弄虚作假滥用公章的。

(六)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本部门出现违反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准则问题的。

1.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执行反对“四风”有关规定的;

3.违背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在校园内或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因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意识形态工作履职不力,导致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削弱,错误倾向、错误观点、错误言论得不到及时批驳、纠正和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管辖范围及业务职责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矛盾、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隐瞒不报的。

(八)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纪政纪,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管党治党宽松软、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问题和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按照《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和上级相关规定实施问责。

(九)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学院党委、行政认定应当问责的。

第八条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合理确定问责的范围、层级及程度。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九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该予以改组。

对党员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学院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还可以给予扣减绩效工资等经济处罚。

第十条 实施问责应综合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造成损失的情况、造成影响的范围等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对情节轻微、尚不需要问责处理的党员干部,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五)坚持错误,拒绝纠正,使损失、影响继续扩大的;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降低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问责情形。

第十四条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允许试错、容错免责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问责:

(一)在制定或者执行错误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

(二)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工作失误的;

(三)在进行探索性实验中,符合现行政策精神和改革方向,工作成效明显但出现局部工作失误的;

(四)在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中,为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或维护校园稳定,临机处置导致工作失误的。

第十五条 受到问责处理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其他各类评先资格。

受到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党员干部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学院党政领导或上级部门的指示、批示、建议、通报;

(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司法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三)在干部年度考核、专项工作检查、阶段性工作任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教代会代表以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中发现的问

题;

(五)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网络举报、新闻媒体等反映的问题线索和举报、申诉或控告;

(六)纪委和相关部门在执纪审查、执纪监督、干部监督、监督检查、专项治理、专项审计、暗访检查、提醒谈话、信访核查等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问责的问题线索;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

上述线索、信息由信息来源受理部门(个人)向学院党委汇报,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院党委会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七条 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需向上级报告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提出问责建议、或在作出处理决定前需向上级报告请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党员干部问责,按照部门职责和信息来源分类,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效能监察或其他方式发现的党员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学院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向学院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三)学院党委可以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学院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调查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调查

报告。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工作组应当听取被问责党员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包括听取被问责的党员干部的陈述和申辩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党员干部的问责决定,由学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起草《党员干部问责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并提交学院党委审批。《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第二十三条 《决定书》应当自问责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问责的党员干部所在的党组织或所在部门宣布并督促执行,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有关问责情况,按规定和要求报备。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学院派专人与被问责党员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受到问责的党员干部应当向学院党委写出书面检讨,并在组织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对问责典型问题定期进行通报曝光。采取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全院公开。

第五章  问责申诉

第二十五条 被问责的党员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报学院党委作出处理决定,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部门。情况特殊的,可另行成立调查组进行复核。

第二十六条 经复核,确与事实有出入的,应变更问责决定。

如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应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当事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七条 被问责的党员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拒绝执行问责决定或者问责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院党委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六章  问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 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党员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被调查处理的党员干部有权申请有关工作人员回避。

第三十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纪律规定追究其责任。检举人涉嫌违反事实诬告他人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问责的党员干部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部门和个人。被问责的党员干部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降低不良影响。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三个区分开来”是指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三十三条 对副科级(含)以上非党员干部实行问责,执行本办法。

对副科级以下一般工作人员(含外聘)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含外聘)的问责,由人事处、教务处参照本办法和教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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