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12-27 点击数:

院属各部门:

现将《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暂行)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20181130

 

 

 

 

 

 

 

 

 

 

 

 

 

附件

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暂行)

 

为维护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保证学 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保护学院的知识产权等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编教职工应全职为学院建设和发展服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岗位目标任务。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人才潜力,服务社会,协同创新,提升学院办学水平,在校外兼职的教职工应经学院批准后在学院组织人事处登记备案。学院将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接受大家的监督。

第二章  兼职范围及考勤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中兼职是指教职工不改变行政隶属关系和工作岗 位,利用本人的知识和技能在校外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成果 转化、经营管理等活动。学院鼓励教职工参加能扩大学院学术声誉及 社会影响的公益性、学术性兼职活动。不鼓励进行与学院办学无关的兼职活动。

第四条 在校外兼职的教职工须按要求出勤学院的各类教学、科研等工作活动,各部门要将本部门教职工的校外兼职工作纳入正常的管理范围,对兼职人员进行正常考勤,确保学院与本单位的工作不受影响。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学院教育教学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正确处理校内工作和校外兼职的关系。保质保量完成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不得以兼职为由不接受或延误本职工作。

第六条 专任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后,必须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授课。不得以在校外兼职为由,擅自调课、并班上课、请他人代课或采取其他手段集中突击上课。

第七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不得损害学院的声誉和利益。未经学院批准,不得以学院或二级单位 名义签订合同合约、接受任务或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职工兼职,本人及其校外聘用单位不得无偿使用学院的人力、设备、资金、教室、场馆等资源;确需使用者,需事先提出申请报学院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中获得的学术成果、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学术成果、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其知识产权和经济权益为学院所有,知识产权署名单位是“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职务成果未经学院同意任何人无权转让。

第十条 校外兼职过程中发生法律、经济、安全和劳动保护等争议,一概由个人与兼职单位协商解决,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因校外兼职工作触犯法律、法规,由本人承担法律规定的全部责任。

第四章  不当兼职的处理

第十二条 在校外兼职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有权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赔偿损失。拒不执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学院将对其停职、停薪。

(一)不按要求参加学院考勤;

(二)不接受学院及所在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聘期内规定的教学、科研或管理等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以兼职单位为主申请课题、专利、奖励或发表论文、著作,学术成果、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不以“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为知识产权署名单位等,不列入学院科研、教学成果和职称评审等有效业绩。

第十三条 未在学院备案,擅自离岗在校外兼职的,学院将对其 停职、停薪,经学院警示后不予改正的人员,学院予以辞退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内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有明确 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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