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11-14 点击数:

院属各部门:

现将《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提高学院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

3.学院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的审议制订;

4.学院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及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工会、共青团及群众组织的重要事宜;

5.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工作的重大改革;

6.学院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的确定;

7.学院基层党组织和行政管理机构、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

8.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9.人事编制、调配方案、职称评聘工作方案及院内分配方案的制订和调整;

10.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及建设,校园规划及其他办学资源配置的重大决定和调整;

11.重大人身伤亡、重要案件、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2.后勤工作中重大政策性问题的研究确定;

13.校企合作、招商引资产业开发和产权变更;

14.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副职以上党政干部的任免(聘任);学院后备干部推荐;

2.学院有关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选定。

3.学院办经济实体的主要负责人聘任。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投资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的购置;校园整修及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大型教学科研项目;

2.对外合作交流的重大项目投资;

3.重大租赁、承包等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决算的制订和调整;

2.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资金款项的支出事项;

3.教职工各项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二、“三重一大”的决策和实施

学院党委会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学院“三重一大”有关事项。

(一)“三重一大”的决策

1.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大额资金的使用,需在认真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党委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2.重要干部任免需按照上级有关组织原则和学院的相关制度,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后,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3.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负实施部门、实施时间、督办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二) “三重一大”的实施

1.组织实施

(1)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由院长负责组织实施,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组织落实;

(2)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定,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学院决定的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须分阶段向领导班子报告。

2.大额资金审批程序

(1)预算中有明确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由主办单位申报,分管领导、院长逐级审批后实施。

(2)预算中无明确项目,或未列入预算的大额资金使用,主办单位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写出书面论证报告,报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和院长逐级审批后实施。

(3)涉及基本建设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和划拨,除按上述规定审批外,均需通过纪检书记的审核。

三、检查以及责任追究

“三重一大”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追责由学院党委领导,纪委组织实施。督办部门为党政办,检查部门为审计室。

(一) 部门及个人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但还未给学院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的政治影响,将给予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2.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3.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4.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四、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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