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11-14 点击数:

院属各部门:

现将《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审计暂行规定》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审计暂行规定

总则

为了加强对我院基本建设工程的审计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基建工程”是指学院实施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学院自筹资金等。

第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对工程项目从开始实施至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投资、造价及工程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计的行为。

第一章 审计职责与内容

第三条 审计职责:

1.负责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审计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2.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基本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

3.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做好社会审计委托工作,签订委托审计业务合同,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4.组织召开各方协调会,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5.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 审计内容:

1.招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工程招标文件及审查招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2.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

(2)隐蔽工程的审计;

(3)特殊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

(4)工程变更及洽商费用的审计;

3.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2)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3)审计工程结算,最终确定工程造价。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五条 招标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1.工程项目招标管理部门将拟订的招标文件送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计意见;

2.工程项目招标管理部门根据审计建议,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方能发布招标文件,开展招标工作;

3.审计部门对施工招标预算标底进行审查。

第六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1.施工合同审计

学院开展的基本建设均需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工程管理部门的施工合同须经审计部门审查,对施工合同进行修改完善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2.隐蔽工程审计

隐蔽工程应该在封闭前,工程管理部门应通知审计部门;并与审计部门一道对隐蔽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3.特殊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事前确定价格的特殊材料和设备,在采购前,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使用要求和技术指标,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产品品牌、规格、价格、供货单位等相关信息;

(2)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审计及相关部门人员参与考察及询价,并听取审计意见,审计部门审定价格后,方能进行采购。

4.工程洽商、变更费用审计

(1)提出洽商、变更要求,需由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变更费用预算书等书面材料;

(2)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经学院研究后,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签订正式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第七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1.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将结算资料提交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交审计部门;

2.工程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提供规范、完整的各种预算及结算资料。具体资料要求如下:

(1)工程项目结算书 (须附工程量计算式、工料分析等)。

(2)项目建设批准的有关文件、合同、协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竣工图、施工组织设计。

(3)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图纸会审纪要。

(4)工程变更,必须提交由工程管理部门或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变更通知书。

(5)施工中有关的增、减工程内容必须及时签证,签证要明确、具体、准确,应有工程管理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6)施工期间有关政策性调整文件、监理记录。

3.审计部门对工程结算书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工程管理部门按审计意见办理竣工结算事宜;

5.凡未经审计部门审计或认可的竣工结算,有关部门不得支付尾款。

第八条 零星维修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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