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11-10 点击数:

院属各部门:

经研究,印发《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2016年9月8日

附件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出差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江西省财政厅赣财行[2014]14号文件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出差前应办理报批手续,严格控制不必要的出差。应对出差人员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和学习考察。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交通

工具

标准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出差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

报销

院级领导和教授经院长批准,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和软卧)、高铁或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

(二)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六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 宿 费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

院级领导参照财政部公布的标准执行(详见附表1);

教授每人每天350元;

中层干部每人每天300元;

其余人员为省外每人每天250元,省内每人每天200元。

第九条 出差人员当日车票在16:00—24:00之间,可加报半天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省内、省外制定。

省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2)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含私车公用),应如实申报,补助减半发放。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第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在规定范围内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乘坐火车(包括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坐的,按软坐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5小时的,可凭火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50%予以补助。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申请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的单趟订票费不得高于30元。属于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目录内的差旅费支出必须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火车票等遗失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经批准后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时间超过原定计划时间的费用,必须重新申请,说明详细原因并经院领导批准。否则,对其超过原计划时间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带车出差的司机参照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报销各类补助费,享受了按公里计算补助的不享受报销出差期间的各类补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1:财政部发布的各地伙食补助费标准

序号

省份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

1

北京

100

2

天津

100

3

河北

100

4

山西

100

5

内蒙古

100

6

辽宁

100

7

大连

100

8

吉林

100

9

黑龙江

100

10

上海

100

11

江苏

100

12

浙江

100

13

宁波

100

14

安徽

100

15

福建

100

16

厦门

100

17

江西

100

18

山东

100

19

青岛

100

20

河南

100

21

湖北

100

22

湖南

100

23

广东

100

24

深圳

100

25

广西

100

26

海南

100

27

重庆

100

28

四川

100

29

贵州

100

30

云南

100

31

西藏

120

32

陕西

100

33

甘肃

100

34

青海

120

35

宁夏

100

36

新疆

120

附2:财政部发布的处级领导干部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

上浮价

上浮比例

处级

处级

1

北京市

500




2

天津市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350




4

山西省(太原)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350




6

辽宁省(沈阳)

350




7

大连市

350

7-9月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350

7-9月

420

20%

10

上海市

500




11

江苏省(南京)

380




12

浙江省(杭州)

400




13

宁波市

350




14

安徽省(合肥)

350




15

福建省(福州)

380




16

厦门市

400




17

江西省(南昌)

350




18

山东省(济南)

380




19

青岛市

380

7-9月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380




21

湖北省(武汉)

350




22

湖南省(长沙)

350




23

广东省(广州)

450




24

深圳市

450




25

广 西(南宁)

350




26

海南省(海口)

350

11-2月

450

30%

27

重庆市

370




28

四川省(成都)

370




29

贵州省(贵阳)

370




30

云南省(昆明)

380




31

西 藏(拉萨)

350

6-9月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350




33

甘肃省(兰州)

350




34

青海省(西宁)

350

6-9月

530

50%

35

宁 夏(银川)

350




36

新 疆(乌鲁木齐)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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