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11-11 点击数:

院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的有效性、合理性,确保各类科研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纳入学院计财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申请人)。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科研经费主要来源:

1.国家、各部委、省、市、厅级等各级行政部门立项资助下拨的各类科研经费(纵向经费);

2.各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及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助、委托研究转拨的科研经费(横向经费);

3.学院给予立项课题的配套经费。

第三章 经费使用规定

第四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工作,其范围限于:

1.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稿件的抄录、誊印、复印、翻拍、翻译费用,以及购买图书、资料费用等;

2.调研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

3.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4.计算机使用费,指使用计算机所支出的计算机录入费、软件设计费、计算机上机费或租用费及消耗材料费;

5.成果打印费、印刷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以及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及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

6.成果鉴定费,指为成果鉴定活动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会务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等;

7.仪器设备费,购买小型仪器设备、科研用消耗性材料等费用,以及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8.预留保证金,可用作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管理人员的奖励;

9.辅助人员酬金,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临时聘用研究人员或研究辅助人员的劳务费、外聘专家酬金;

10.联系费,指课题研究中需要而发生的招待费及电话费等。

11.其它费用,指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须开支的不可预见的费用。

第五条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中的预留保证金、辅助人员酬金的总和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20%,联系费、其它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10%。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内有经费使用的自主权。

第七条 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持报销凭证按下列程序办理: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签章,院领导签字,然后到计财处审核、报帐。

第八条 严格经费总额控制,课题开支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计财处预留每个项目资助经费的40%及学院给予配套经费的100%作为保证金,待项目完成结题后拨付课题组。

第九条 科研处、计财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对规定范围之外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条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学院所有,项目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有优先使用权。项目完成后,该仪器设备应交还学院或归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使用。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学院有权停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并根据其具体情况,由计财处分期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中扣除已报项目经费。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

2.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

3.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项,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超出结项时间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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