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赣人社发〔2014〕42号)文件精神,现将《学院职工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学院职工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3月7日
附件:
学院职工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赣人社发〔2014〕4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申请停职领办创办企业人员范围
学院正式在编职工且在校工作满十五年以上者。
二、职工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相关规定:
1.在编职工经学院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学院为其保留人事关系,管理档案材料,办理其档案工资正常调整等事项。停职职工需按档案工资的50%比例交纳档案管理费。
2.职工停职期间,不享受学院工资福利等一切待遇。停职期内或停职期满要求回学院工作的,按原岗位待遇安排工作;停职期满,3个月内不回学院办理复职、调动或辞职等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在编职工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期间,学院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新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办理和交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停职期满后按时回学院报到,并安排工作的,学院按规定政策办理;或职工个人将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用应缴纳金额统一交至学院财务处,委托学院为其代缴。
4.职工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学院封存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待其按要求返岗安排工作后续缴住房公积金;或职工个人将单位和个人公积金应缴金额交至学院财务处,委托学院为其代缴。
三、审批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具体程序
1.职工个人提出申请;
2.所在部门提出意见:
3.组织人事处审核;
4.院长办公会审批;
5.主管局备案;
6.签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