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部门:
现将《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6月21日
附件: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教、科研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教、科研经费使用的有效性、合理性,确保各类教、科研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是教、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教、科研经费应当全部纳入学院计财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申请人)。
第三条 教、科研活动形成的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教、科研经费主要来源:
1. 纵向教、科研项目经费:指高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部门设立的项目而取得的财政性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863计划、973计划等国家科研项目;江西省教育厅设立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高水平创新平台等专项及高校科技落地计划、科技项目、教育规划项目、教改课题、人文社科等教科研项目,以及省科技厅、省社联、省气象局等其它部门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2. 横向教、科研项目经费:指高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教、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它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3. 学院给予立项课题的配套经费。
第五条 教、科研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教、科研项目应当由学院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经费。
第三章 教、科研经费的使用规定
第六条 建立预算评审制度,规范预算调整程序,合理核定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教、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教、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科研、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教、科研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建议,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项目经费预算。
第七条 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纵向教、科研项目预算,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横向教、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应按照合同规定或约定进行。
第八条 教、科研经费应根据经批复的预算,用于与该教、科研项目有关的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1. 仪器设备费。指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加工维修、运输、安装调试费,教科研用消耗性材料等费用,以及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2. 低值易耗品及实验动植物费。指原材料、辅助材料、药品试剂、水电燃料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 研究及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项目查新,成果鉴定、验收、结题、登记费;项目研究所支付的出版费、学术刊物订阅、论文印刷及版面费;成果打印费及印刷费、邮寄费、办公用品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资料及检索费、入网信息及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4. 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及相关仪器设备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但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5. 差旅费及协作费。参加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会议、调查研究等所产生的差旅费,与外单位协作开展研究工作的费用。
6. 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外聘人员的补贴,助研津贴,专家咨询费,科研辅助人员等非项目组成员的劳务支出等费用。
7. 绩效奖励经费。是指用作课题组成员和有关教、科研管理人员的奖励经费。该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8. 管理费。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而提供良好服务和工作条件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所提比例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管理费由科研处统筹安排具体使用。
9. 其它不可预见的开支。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明确教、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管责任。
学院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查、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管理,并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学院计财处负责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10万元(含)以上的教、科研经费使用,需要学院审计部门负责对教科研项目经费、按项目管理要求开展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学院所属各系和各类科研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科研项目的执行,并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承担相应的项目监管责任。
第十条 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按照项目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院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严格经费总额控制,项目经费开支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计财处预留每个项目资助经费的30%及学院给予配套经费的100%作为保证金,待项目完成结题后拨付课题组。
第十二条 有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纵向课题经费,学院不再配套课题经费。没有通过学院申报的纵向课题,按自筹经费课题处理;自筹课题的经费,按院级课题经费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杜绝虚假票据;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教、科研经费的开支,需根据项目经费预算,提交经费使用报告方可使用。经费审批程序和报账程序,根据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新规定、结合学院财务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配套的的教、科研经费中,低于5000元配套经费由课题(项目)主持人支配,用于课题(项目)的研究;高于5000元配套经费的,其(配套经费-5000元)的50%,需用于购置与教、科研相关的仪器设备,且在学院资产处办理入库手续。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学院所有,项目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学院有权停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并根据其具体情况,由计财处分期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中扣除已报项目经费。
1.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
2. 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
3. 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项,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超出结项时间6个月以上的。
科研处、计财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有关教、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与之前文件冲突的,按本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院级课题经费参照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