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部门:
现将《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党委支持建立和完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根据上级的部署,定期开展(参与)学院民主评议干部工作,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依据;
(五)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六)学院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有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配合院长和行政部门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学院、工作积极、公道正派、并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应占全体代表百分之六十左右,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或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增补本单位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换:调离本学院的、离退休的、停薪留职离开学院的、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不能正常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失去群众信任的。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饶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院的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二)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三)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四)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院及部门有关领导,离退休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约和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推选主席团,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主席团职责是:
(一)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二)主持会议;
(三)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的讨论、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四)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五)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问题。
每次会议前,由工会提出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方案,同行政协商,经党委审查,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主席团由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包括教学和科研人员)及其它有代表性人员组成,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一人。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各方面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召开由教职工代表团团长、学院工会正副主席(或委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邀请学院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
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议案都要形成决议,都应得到认真贯彻;每次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工会向全体教职工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处理落实工作由学院行政负责。对决议的贯彻和提案的处理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一切工作活动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工 作 机 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表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组织分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