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办发〔2010〕15号)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和学习、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第八条 入党申请人应定期以书面的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一次。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学院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其发展材料整理齐全(包括入党申请书、发展对象为团员的应有团组织推优意见、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荣誉材料、外调材料、业余党校培训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等),在正式发展前的15天内送交院党政办安排预审。
第十八条 预审通过后,由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将发展对象情况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情况应如实报告学院党委。公示中如有群众反映问题,支部应认真进行调查处理,经查实确无问题后才可发展。
第十九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人员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发展对象培训班,合格后方可继续发展。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院党委预审。
学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发展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学院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院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学院党委审批。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材料等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学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并为每一位预备党员建立《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学院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院党委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党员档案袋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要加强对毕业生党员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毕业生党员因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并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院各党支部应做好材料审查工作,各阶段的材料填写内容要真实、准确,学院党委将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是学生、教学一线的中青年教师和“双高”(高学历、高职称)教师。
第三十九条 各党支部应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学校党委要求制定每年党员发展工作计划,按时完成相关材料报送工作。
第四十条 各党支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进行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支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以上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