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11-13 点击数:

院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医疗管理办法》下发,请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医疗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附件: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医疗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医疗经费的管理,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率,保证基本医疗,堵塞漏洞,减少浪费,健全符合我院医疗保障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在事业单位医疗改革出台之前,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以单位个人分担、节约开支为原则,门诊费用实行包干,发放包干和医疗备用费,住院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报支并兼顾特殊病人员,体检常规化的政策为基本思路制定本办法。

二、具体办法

(一)门诊实行包干

1.根据年龄划分:

(1)39周岁以下,门诊包干经费为500元/年

(2)42—49周岁,门诊包干经费为900元/年

(3)50周岁以上,门诊包干经费为1100元/年

2.医疗备用金

按工龄多少确定每月备用金金额,工龄满五年享受。一年工龄为一元。

(二)住院

1.住院指定医院:省武警医院、南大一附医院、南大二附医院、省传染病医院、省人民医院、省妇幼保健医院、省中医院、省肿瘤医院

2.住院审批

(1)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生病需住院治疗的(急诊除外),须根据医院医嘱,提前报告学院,经审批后在指定医院住院,费用方可报支。审批住院程序:急诊病人要及时报告学院。

①提交住院申请,附病例及医嘱。

②学院后勤产业处医务所核查。

③分管院领导审批。

(2)转院及异地住院审批

在指定医疗机构无法治愈,确需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治者,需经学院指定医院提出建议,学院批准方可转院。

①提交转院申请,附病例及指定医院建议。

②学院后勤产业处医务所核查。

③分管院领导审核。

③院长审批。

离退休人员异地住院亦需进行审批手续。

3.住院报支比例:

(1)在职教职工:80%。

(2)退休人员:85%。

(3)特殊病:90%

(4)离休人员:按国家规定。

4.住院治疗费5000元以内的应个人垫支,超过部分可经学院批准后借支。

5.住院床位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0元,超出的床位费费用自理。

(三)有关门诊

1.特殊病

(1)参照江西省医保规定特殊病病种确定。

(2)特殊病不享受门诊包干项目(包干费和医疗备用金)。

(3)特殊病门诊须在学院住院指定医院就诊。

(4)特殊病门诊报支比例为90%。

2.离休人员

(1)不享受门诊包干项目(包干费和医疗备用金)。

(2)门诊须在学院住院指定医院就诊。

(3)门诊报支比例为100%。

(四)体检

学院统一组织安排教职工体检,原则上每两年体检一次,时间安排在上半年。根据年龄不同(40岁以下和40岁以上),按照需要安排体检项目。

三、医疗管理

(一)费用管理

1.门诊包干经费半年发放一次。

2.医疗备用金每年1月核定,随工资逐月发放。

(二)特殊病症认定的程序:个人申请,持病历及医院出院证明和特殊病症相关证明材料,到学院后勤产业处医务所核查,医疗小组审核,学院审定同意,纳入学院特殊病管理。

(三)报支规定

1.每月18-24日为报支医疗费时间。

2.报支手续:

(1)门诊:离休人员及特殊病人持费用发票并提供病历、处方

①后勤产业处医务所核查

②组织人事处审核

③分管院领导审批报支

(2)住院: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住院治疗,持费用发票并提供病历、出院小结、医院每日清单,急诊证明(或学院审批同意住院报告)、请假单(在岗人员提供)

①学院后勤产业处医务所审查

②组织人事处审核

③分管院领导审批

④报支

(3)门诊、住院一次性报支一万元以内的,按以上(1)、(2)项审批手续,一次性报支在一万元及以上者持以上材料履行审批手续

①学院后勤产业处医务所审查

②组织人事处审核

③分管院领导复审

④院长审批

⑤报支

(四)其它说明

1.自费项目说明

(1)公费医疗管理制度规定的属自费的医疗药物及项目自理;

(2)挂号费、医疗证(本)工本费、保健档案袋费、病历费、出诊费、伙食费、空调费、取暖费、陪护费、婴幼儿护理及医治等费用自理。

(3)因打架、斗殴、酗酒、家庭纠纷致伤就诊费用,自杀未遂抢救所需费用;违法乱纪、犯罪行为引起的医疗费用自理;

(4)交通事故中的医疗费用由肇事者承担。

(5)药店购药自理。

2.以上办法适用学院未参保的在编在岗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3.工伤按有关规定执行。

4.生育分娩费

(1)在编在岗及聘用制(人事代理)人员因生育而发生的分娩费用参照住院审批程序和住院比例报支。

(2)分娩除按学院规定的住院报支材料和手续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一胎准生证。

5.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6.本办法从 2010年 1 月1日起执行。学院过去制定的有关医疗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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