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11-10 点击数:

院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补充、更新、拓展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加强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凡在我院工作并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在编在岗和人事代理人员,均可根据学院制定的师资培训计划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原则

(一)坚持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及其他专业技术特别是专业建设的实际,优先安排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及重点课程和重点专业等岗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学习、培训;

(二)坚持国内、在职、业余为主,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

(三)坚持培训人员所学专业与从事的工作对口,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分类

(一)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

(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技术以及其它多媒体现代技术等级的培训(含专业技术人员相应技能等级培训考核);

(四)选派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学术活动及重点骨干教师进修;

(五)安排教师到相关企事业单位参加实践锻炼;

(六)学院组织的教师专业课程的学习培训和有考核的自学;

(七)其它相关的教育培训和学习。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管理

(一)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学院委派,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的,其工资、岗位津贴、福利待遇与在岗职工相同。

(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学院批准,并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专业和工作需要,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四)学院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自学内容应当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的需要相适应。

(五)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其中,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得少于32学时。

(六)组织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程的培训和考核,相关单位负责专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教务处负责学院教师培训和考核;非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课培训和考核可由本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专业行业规定的培训和考核。

(七)《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保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项培训教育后,须及时履行登记手续进行备案。

第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继续教育证书须使用省人社厅规定的统一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培训学习的内容、时间课时以及考试情况记入《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晋升等依据之一。

(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后,于每学期末凭有关证书、证明、成绩单等到学院组织人事处办理继续教育情况登记,组织人事处核准后到省人社厅进行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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