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0-04-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出差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14]14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和调整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赣财行[2017]2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驻昌单位常驻地的范围具体为: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临空经济区,湾里区招贤镇,新建区长堎镇和望城镇,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南昌县莲塘镇和东新乡,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交通

工具

标准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出差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六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

住宿费限额分省内、省外执行省财政厅公布的标准。

省内限额标准。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限额标准。按出差人员级别以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 (详见附表1)。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不分房型,不实行定点,在出差目的地可按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2)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出差由单位派车或经批准租用车辆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本院承担,不得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在规定范围内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乘坐火车(包括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5小时的,可凭火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50%予以补助。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申请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的单趟订票费不得高于10元。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因增加工作任务等特殊情况实际出差时间超过原定计划时间,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住在本人、父母、子女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院领导批准,可按批准的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学院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本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 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 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的;

  6.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等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经院领导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六条 按照单位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单位按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执行工作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驻地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书面请示并经单位批准后可回本单位报销。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赣信院发[2018]2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参照省财政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 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 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5

宁 夏(银川)

800

470

350

36

新 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财政部发布的各地伙食补助费标准

序号

省份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

1

北京

100

2

天津

100

3

河北

100

4

山西

100

5

内蒙古

100

6

辽宁

100

7

大连

100

8

吉林

100

9

黑龙江

100

10

上海

100

11

江苏

100

12

浙江

100

13

宁波

100

14

安徽

100

15

福建

100

16

厦门

100

17

江西

100

18

山东

100

19

青岛

100

20

河南

100

21

湖北

100

22

湖南

100

23

广东

100

24

深圳

100

25

广西

100

26

海南

100

27

重庆

100

28

四川

100

29

贵州

100

30

云南

100

31

西藏

120

32

陕西

100

33

甘肃

100

34

青海

120

35

宁夏

100

36

新疆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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