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工作人员在单位常驻地范围内公务出行,根据《省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出行是指采用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且在单位常驻地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的出行。单位常驻地范围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范围一致。
第三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原则上应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交车、地铁、出租车、网约车)。确因工作任务需要,可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出行前须按《学院公务出行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申请。
第四条 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所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凭据按实报销。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采取按次按距离包干的方式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五条 按次按距离包干公务交通费用的方法是,按每批次公务出行公里数和不超过M×1.5元/公里费用标准包干(M按每批次出行人数÷4后进位取整计算),逐次审核报销。如发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的,一并凭据报销。
第六条 学院严格管理使用年度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确保年度公务交通总支出低于公务用车改革前的总支出。
个人公务交通费用年度报销额度不得高于同地区同级别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
第七条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应公开透明,定期公开费用报销情况。
第八条 严肃财经纪律,不得以固定数额或其他变相包干方式向工作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严禁报销没有发生公务出行活动的费用,严禁报销非公务用车的燃油费用。对违规审批,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行为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