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部门:
现将《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教研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教研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12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和激励我院教职员工从事教研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院教研科研水平,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我院教职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设成果奖、论文奖、学术专著(译著)奖、专利、教材奖、结题课题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细则
第四条 成果奖的奖励细则
1.成果奖是指由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正式颁发的教研和科研成果奖(不含一般的会议、比赛、工作评比等的评奖)。
2.在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正式颁奖(如科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等)的成果中,是以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以我院教职员工为第一排名的,学院配以1:1的奖金奖励。
3. 无奖金的成果奖,学院配以如下奖励:
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国家发明奖奖励金额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
国家社科基金优秀科研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等奖励金额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8万元;
省自然科学奖、省(部)科技进步奖、省发明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科技和社科科研成果奖等奖励金额为: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8万元、三等奖0.5万元;
省社联优秀科研成果奖、省教育厅优秀教学成果奖、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等级奖、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励金额为:一等奖0.5万元、二等奖0.3万元、三等奖0.1万元;
获厅级科研项目的奖励金额为:一等奖0.2万元、二等奖0.1万元、三等奖0.06万元;
获我院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4.第一作者非我院教职员工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合作获奖成果,奖励排名第二至第五名并署有我院院名的教职员工,对第二至第五名的获奖者分别按上款相应标准的1/3、1/4、1/5、1/6给予奖励。
第五条 论文奖励细则
1.申报论文奖的论文系指以我院教职员工为第一作者,且发表在国内外正式学术期刊及我院院刊上单篇在1500字(含1500字)以上的科学研究、教学研究、调研报告、研究综述、翻译论文等类学术论文。不含刊登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无公开刊号的刊物和各类学术年会论文集和其它论文集上的论文。
2.论文奖励标准如下:
被SCI、SSCI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被EI、ISTP、CSCI、CSSCI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被收录到人大复印资料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版的规定执行)上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发表在省级及其它公开发行的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发表在院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50元。
第六条 学术专著(译著)奖励细则
1.学术专著(译著)系指以我院教职员工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且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译著)。
2.学术专著(译著)奖励标准如下:
由合法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技术专著、学术译著,根据实际费用奖励,但不超过3万元奖励。
第七条 专利奖励细则
获发明专利:0.3万元/项;
获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0.2万元/项。
第八条 教材奖励细则
1.申报教材奖的必须是正式出版(即具ISBN统一书号)公开发行的教材及院内经教材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未公开发行的教材。
2.教材奖励标准如下:
类别 |
奖励 (元/本) |
|
国家级规划教材 |
主编(限2人) |
1000 |
公开出版发行的习题集、教辅材料、教学参考资料,按相应奖项的60%给予奖励。 |
主审(限1人) |
1000 |
副主编(限2人) |
800 |
参编 |
每万字奖励60元 |
教育部规划教材或被教育部门作为推荐使用的优秀教材 |
主编(限2人) |
800 |
主审(限1人) |
800 |
副主编(限2人) |
500 |
参编 |
每万字奖励50元 |
出版社出版的其它教材 |
主编(限2人) |
500 |
主审(限1人) |
500 |
副主编(限2人) |
300 |
参编 |
每万字奖励40元 |
院内经批准使用的未公开发行的教材(校本教材) |
主编(限1人) |
500 |
参编 |
每万字奖励30元 |
3.奖励说明:
(1)教材奖励中,主编及副主编只奖励前2位,排名第三位及之后的主编、按副主编的金额奖励,排名第三位及之后的副主编、按参编人员奖励,主审人员只奖励1位。校本教材只对1位主编及字数奖励。
(2)由多人共同编写而又未注明编者编写章节的,工作量按照编写人数平均计算。
第九条 艺术类作品的奖励细则
1.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创作的、在专业刊物上发表的作品视同相应层次的论文;参加省级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主办的展览会、音乐会或在全国公开征集活动中被采用的高水平作品,视同公开出版的省级刊物论文;参加国家级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主办的展览会、音乐会活动中被采用的高水平作品,视同核心论文。
表2:
类别 |
奖励金额(元) |
备注 |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艺术类作品(书法、美术、摄影) |
1000/幅面 |
|
在一般期刊(带CN及ISSN刊号)上发表的艺术类作品 |
300/幅面 |
|
艺术类作品被国家级博物馆收藏(需提供有效证件) |
3000/幅面 |
|
艺术类作品被省级博物馆收藏(需提供有效证件) |
2000/幅面 |
|
2.正式出版的摄影作品集,其主编(限1人)奖励500元;文字撰稿共奖励500元。摄影人员共奖励500元。由多人完成又未注明编者摄影、撰稿内容的,工作量按照编写人数平均计算。
第十条 结题课题奖励细则
1.申报结题课题奖的必须是已结题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院级等纵向立项课题。由我院教职员工主持的课题,奖金的分配由课题主持人根据参与人员完成的工作任务和贡献大小分配。
2.由我院教职员工主持的有经费资助的结题课题,学院配以1:1的经费奖励。
资助经费在3000元(含)以内的配套经费由课题(项目)主持人支配,用于课题(项目)的研究。
资助经费在3000元以上的配套经费,其40%的配套经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由课题(项目)主持人支配,用于课题(项目)的研究,其余经费需用于购置与教、科研相关的仪器设备,且在学院资产处办理入库手续。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学院所有,项目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有优先使用权。
3.由我院教职员工主持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经费自筹课题学院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学院立项课题给予600元的奖励。
4.我院教职员工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名)参与院外已结题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经费自筹课题;或我院以参与单位立项(包括立项课题内的子课题)的已结题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经费自筹课题,学院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凡申请奖励的教职员工须于每年12月20日至1月10日向所在部门登记申报,提供成果原件及有关获奖证书原件交所在部门初审,部门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奖成果由所在部门汇总,并填写《部门成果汇总表》,统一报学院科研处。凡未进行登记申报的不予任何奖励,也不向外申报奖项。因出版时间问题未及时认定的论文、论著等,可移至下年度认定。
第十二条 教研科研成果的项目中,撰写的论文、论著、专利、艺术作品、教材及课题合同中均应署名“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及作者姓名才予以认定,并享受学院科研奖励。
第十三条 科研处负责汇总与核实全院材料,并根据本办法对其成果提出奖励意见,上报院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院领导审定、确认获奖项目和奖励金额后予以公示,对公示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七天)内向科研处提出。
第十五条 科研处将公示后的情况及时报院领导审批后,由学院授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以最高档次给奖,若已按低档次给予奖励的,则只补齐差额部分。
第十七条 奖励颁发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将追回所发奖金并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严重者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对当年调离人员不予奖励,对脱产学习人员在返校后统一补发。
第十九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的情况,由科研处提请院领导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学院过去制定的相关政策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条款,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