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系部:
为做好我院学生资助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学生资助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学生资助良好舆论氛围,根据省级文件要求和《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新闻宣传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了《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对实施细则(试行)》,请院属相关部门及各班级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对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1月20日
附件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生资助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学生资助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学生资助良好舆论氛围,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对实施细则(试行)》、《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新闻宣传工作规程(试行)》及省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学生资助热点舆情,是指各类媒体报道、网民发布的,社会关注度和危害程度较高、情况紧急、发展态势有恶化倾向,涉及我院学生资助的相关新闻热点事件。
第三条 学生资助热点舆情监测与处置,按照“全员参与、统一实施、分工负责、及时谨慎”的原则展开。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院成立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学院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挂靠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开展我院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资助热点舆情的核实工作,并协助院宣传部及网络中心做好日常监测以及学生资助热点舆情的处理、对外发布口径准备、逐级报告等处置工作。
第三章 舆情监测
第六条 学院全体工作人员均应参与学生资助热点舆情监测,如监测到学生资助热点舆情或线索,应立即将相关信息报送办公室。
第七条 学生资助热点舆情监测范围主要包括:主流的传统媒体、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博客、论坛等。
第八条 学生资助热点舆情一般应符合下列主要特征:
1.网络上跟帖评论数量累计超过1000条,且存在较为尖锐的言辞或激烈的情绪;
2.报道事件中涉及重大违规违纪行为、人员死亡、人身重大伤害、财产重大损失,或涉及群体利益、严重影响教育事业形象的。
第四章 舆情处置
第九条 办公室搜索或接收到学生资助热点舆情线索后,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并立即留存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接报后,领导小组组长应第一时间主持召集所有成员紧急磋商(紧急情况或非工作日时间可电话磋商),分析研判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是否启动应急处置,并研究提出应对方案。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研判为热点舆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一般流程包括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首次报告、发声及启动处置
1.首次报告。领导小组在接到舆情线索后,迅速制定应对方案,同时指导办公室协助院宣传部及网络中心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导控(酌情汇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宣传部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尽快控制舆情蔓延和发酵。
2.首次发声。宣传部在领导小组的指导督促下在事发当天正面发声回应,表明立场和态度。
3.启动处置。办公室应在事发当天与相关系学生工作负责人联系,督促其在24小时以内完成以下工作:
(1)立即赶赴事发地全面调查了解情况;
(2)将核查清楚的情况随时报告办公室;
(3)协助院宣传部首次正面发声,表明立场态度。
第二阶段:二次报告、发声及处置
1.二次报告。事情基本核实清楚后,办公室将舆情核实情况以及新的舆情动向报告领导小组(酌情汇报院长办公会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二次发声。事情基本核实清楚后,宣传部负责在24小时内进行二次发声,主要确认媒体报道的真实性并还原基本事实,对网络报道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进行正面回应,对掺杂水分的报道及时澄清,对确实无误的报道给予确认。
3.事件处置。事情基本核实清楚后,办公室协助宣传部完成舆情处置意见。
第三阶段:三次报告、发声及跟踪
1.三次发声。事情处置妥善后,宣传部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在72小时内进行三次发声,主要公布调查结果以及相应处置措施等,并结合舆情动向,必要时作出回应。
2.三次报告。办公室将舆情处置情况形成完整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报院长办公会(酌情汇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后续舆情跟踪。宣传部和办公室继续跟踪舆情走向,对存在舆情反弹等苗头性问题进行分析预判,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进行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事发系部必须发声,发声的内容与口径应先征求领导小组意见(必要时报告院长办公室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处置原则上按照上述三个阶段开展,在具体处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流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相关工作要求,原则上适用于所有时间段。
第十五条 如发生重大热点舆情,按照省级相关文件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