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科研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提升办学水平,拓宽学院科研经费来源渠道,促进学院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学院教职工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江西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西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6]97号)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落地江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2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学院通过委托研究、合作研究、招投标等方式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等科技活动而签订的科研项目(但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下达立项的纵向课题,以及外单位主持、学院教职工承担其子课题的纵向课题,按相应科研管理办法归口管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横向项目研究是学院贯彻落实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方针,扩大对外联系,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提高科研水平和办学水平的重要途径。学院鼓励并支持学院教职工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项目研究。
第四条 学院对横向项目实行学院、基层科研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学院科学研究处是横向项目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对横向项目的组织、立项、结题、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经费到账和合理使用情况、研究进展与完成情况、学院的权益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含邮件、微信等电子数据)等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属系(部)、部门是课题的基层科研管理单位,对委托方(合作方)的单位资质和履约能力、教职工承担横向项目的能力、项目技术指标的合理性以及项目的可行性、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进行审核与监督。项目主持人为横向项目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结题、经费使用、成果验收、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保密等具体事务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项目主持人应为学院在职员工,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得独自承接横向项目。
第五条 横向项目研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学院利益,具有合法性。
2.实用性原则。应针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而展开,并力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3.规范性原则。应做到规范有序,项目立项、研究、结题都应遵守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
4.全程管理原则。课题签订合同、立项、研究、结题、经费及成果管理等都应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学院实行全程管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六条 教职工承担横向项目,应当与委托方(合作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横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学院与委托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
第七条 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含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著作权和新品种转让等)、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含技术中介、技术培训等)。
第八条 合同应以学院名义签订,签订前需按照学院合同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法人授权,未经授权和审批的单位、个人不得对外签订横向项目合同。
第九条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研究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其他成员的基本情况,研究计划,成果形式及验收(鉴定)方式,经费及支付方式,知识产权归属约定和收益的分配办法,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合同修改、变更、解除、终止条件,合同期限,双方签章及日期等内容。合同中未对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进行约定的,应当与委托方协商签订经费预算相关补充协议。合同内容涉密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在提交审核同时提出保密要求(范围、期限、密级等)。
第十条 合同报审与签订程序: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初步洽谈达成一致后,如实填写合同文本,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科学研究处核查,经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由合同双方指定人员签订合同并加盖双方公章。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以合同作为立项和管理依据,合同经双方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将合同书及相关资料提交科学研究处备案存档。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作为合同附件的资料,都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须随合同原件一并提交科研处存档。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需以投标形式获得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投标项目的相关情况、技术需求和成果形式、参与投标需提供的文件材料等,并由所在部门审核签章,科学研究处核查,并经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应积极与委托方协商。经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由合同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法解决。所需费用由该项目课题组承担。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及时根据合同的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并保证课题研究按时和高质量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须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做好原始资料、数据的收集与整理,并认真做好研究记录,以便作为今后结题和经费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科学研究处定期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及课题组,并要求课题组限期解决。
第十七条 项目的变更和终止必须经委托方同意并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说明变更内容及原因,明确已完成成果归属和经费使
用,并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审定,同时提交科学研究处一份原件存档。
第十八条 项目履行过程中因项目负责人调动或离职等个人原因,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应及时与委托方沟通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因横向项目研究需要所购置的设备,其产权归学校所有,使用权归课题组。
第四章 结题管理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研究工作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要求,及时将横向项目研究成果交原委托单位鉴定验收,由委托单位填写《横向科研项目验收结题意见书》。验收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学研究处提交有关研究成果的所有材料备案。学院科学研究处一般不另行组织课题的鉴定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如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且不能与委托方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负责人须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并不得负责承担其他横向项目。
第五章 经费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横向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挂账手续,并到科学研究处办理到账登记,提供经费预算、有效的拨款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以转入学校账户实际数额为准,不包括技术合同书中约定的子课题经费、外转协作费及课题组为委托单位代办和外包加工仪器设备费。其中外转科研协作费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原则上不超过到校经费的5%,项目负责人不得假
借协作之名,将横向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预算是横向项目经费收支核算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对横向项目到账经费进行测算,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合理的全额经费预算,填写《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计划财务处、科学研究处审核,并经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开支必须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不能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须按规定申请报批。
第二十六条 横向项目经费使用的范围包括:
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统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横向项目委托合同规定的经费预算额度控制使用。
第二十八条 横向项目费用报销应具有合法凭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于横向项目收取管理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管理费按全部实际到款金额的6%-12%收取(由科学研究处负责管理,一般用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管理费收取标准在合同报审时一并审批)。
第三十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结题决算。横向项目结题后必须进行经费决算和办理结题手续。结题之日起3个月内,课题负责人
必须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使用的,课题负责人须报请学院批准后,最多延长6个月。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
手续的课题,学院有权按照院内管理办法予以结账。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贡献提出分配报告,由所在部门、科学研究处审核,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让获得的收入按照如下比例进行奖励:课题组或个人比例为90%,学院比例为8%,所在部门比例为2%。
第三十二条 横向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著、专利、软件登记等),其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院所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