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请假有关规定(修订)

作者: 时间:2020-04-02 点击数:

为了严肃工作(劳动)纪律,规范请假有关事项,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请假要求

(一)全院教职工应增强纪律意识,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请假、调(代)课和出差等各项审批手续。

(二)各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部门人员的考勤考核等管理工作。

(三)考勤考核情况将与月考核、年度考核、人员晋升、岗位聘用、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调整紧密挂钩。

二、请假有关规定

(一)因公务出差、学习按学院公差有关规定办理。

(二)请假须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

1.教师办理请假手续前须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好调课(补课、换课)手续,具体要求按教学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2.其它岗位教职工办理请假手续,需事先沟通,安排好工作移交后办理审批手续。所在部门须督促协调,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3.考勤和请假的管理由部门负责。各部门要严格考勤、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工作日志,记录外出办事、学习、出差、请假等具体人员及事宜,每月初对本部门人员的上月考勤请假情况进行汇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于每月5日以前如实将本部门上月出勤情况、考核情况汇总(其中考勤中须列明病假、事假、公差等具体人员和天数)并经部门分管领导审阅后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每学期末对全校人员的考勤请假情况进行汇总公示。

(三)请假项目

1.因公请假

国内外出差和学习培训。

2.因私请假

1)婚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丧假3天。

3)产假和护理假:

①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②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③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④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⑤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⑥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⑦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⑧男方护理假为15天。

产假和护理假须附出院小结、生育服务卡等相关材料。

为了维护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生产女教职工需按规定天数休假,原则上不允许提前销假返岗。若因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由部门提交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后,方可提前销假返岗。

4)探亲假:

①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②教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婚假、丧假、护理假、探亲假视外埠路程远近酌情增加假期时间,须经学院批准同意。

5)病假: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因病不能坚持上班,按医嘱需休息者,经批准可请病假,病愈后及时返岗并办理销假手续。

6)事假:教职工因个人私事不能正常上班的经批准可请事假。

7)独生子女护理假:独生子女的60周岁以上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详见赣府厅[2017]95号文件规定。

以上假期按实际休息日期连续计算(含寒暑假、公休假、法定假日)。如遇寒暑假、公休假、法定假日等,则寒暑假、公休假、法定假日时间应计算在所休假的时间内。

为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教职工婚假、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并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学期内则按事假核算。

三、审批办法

(一)因公请假

因公出国(境)、国内出差、学习培训等,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出差审批手续,并将出差申报表报党政办备案。

(二)因私请假

1.教职工因私请假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应填写请假单或书面请假条,明确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限,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应将请假单或书面请假条报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于每月5号前将请假条、销假条和《考勤考核情况汇总表》等材料一起报组织人事处备案。经批准请假且假期满,请假人所在部门及时做好督促返岗并办理销假相关手续。无事由或请假材料不全者,一律作事假处理。

2.若遇急病或其它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须将紧急情况电话报告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同意后补办或委托办理请假手续(事后补假每学期不能超过两次)。

3. 院领导、中层干部

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备案。

院领导外出,除须按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外,外出1天以内还应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报备登记。1天以上,学院主要负责人须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报备、并向其他院领导交代好工作;其他院领导须向学院主要负责人请假。

中层干部请假1天(含)由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1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还须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1个月的,经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签属意见后报党委会审定,备案后方可休假;请假超过3个月的,按请假手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上报主管局人事处、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江西省财政厅备案后,方可休假。

4. 其他管理人员、教师、工勤人员等

请假1天(含)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1天不足半个月的,由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审批;超过半个月且不足一个月的,还须院长审批。除产假外,请假超过1个月的,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备案后方可休假;请假超过3个月的,按请假手续办理审批,并上报主管局人事处、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江西省财政厅备案后,方可休假。

具体程序如下:

(1)病假超过3天的,需向部门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缴费单据和医院出具的病休建议单,附请假单后办理审批手续。未附证明材料的一般视为事假。审批后续中,部门、分管领导等须明确审批的具体意见。审批病假一次不得超过1个月,再次审批病假,所在部门需根据病历和缴费单据到其就诊的医院实地调查核实上报后进行审批。

(2)个人确有私事请超过1个月的事假,所在部门应了解核实个人实际情况后上报进行审批。

四、请假期间有关工资的规定

(一)项目分类

1.基本工资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绩效工资项:⑴校龄积分绩效和坐班(课时)积分绩效、

⑵其它专项工作绩效。

(二)请假扣发规定

1.产假、护理假

⑴产假

①在校工作满1年以上人员请假

按照《关于下发〈学院女教职工生育期间待遇的补充说明〉的通知》赣信院发[2018]61号文件,核发生育补助补贴等。

②在校工作不足1年的人员请假

请假期间不享受岗位绩效工资。

⑵护理假

享受正常待遇。

2.病假

病假期间扣发岗位绩效工资中的坐班(课时)积分绩效工资;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扣发校龄积分绩效工资和坐班(课时)积分绩效工资。

1)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项: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发。

2)病假6个月以上的为长期病假。长期病假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病假6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奖金、降温(取暖)等项目。

3. 事假期间扣发岗位绩效工资项中的坐班(课时)积分绩效工资

1)在校工作6年以上的人员,请假不足2个月的,扣发事假期间岗位绩效工资项中校龄积分绩效工资的50%;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开始只发本人基本工资项80%,扣发校龄积分绩效工资和坐班(课时)积分绩效工资。

2)在校工作不足6年的人员,请假不足2个月的,扣发校龄积分绩效工资和坐班(课时)积分绩效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开始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

3)请假超过半年的,停发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工资。

(三)请假期间学院工作餐费待遇

1.因公出差:享受工作餐费。

2.因病请假(含产护假):请假1个月以内享受工作餐。超过1个月后超过时间按3点方法核算。

3.请事假不足半个月的享受一半,超过半个月不足1个月的1个月不享受,以此类推。

五、一年累计私假超过2个月的,一般年度考核不得评优秀。

六、有关说明

1.以上请假时间均指全年累计时间,即按照全年累计请假时间核算扣发的相关部分。基本工资项按每月实际天数核算,岗位绩效工资项按工作日核算(平均每月按22个工作日)。

2.试用期或见习期请假者,试用期或见习期自然延长,不足一个月者按照一个月计算。

3. 请假期间社会保险等个人部分由财务处在工资中代扣缴,工资部分不足扣缴的,由个人自行按时到财务处缴纳,因个人原因不缴纳的,停止社保等帐户,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4. 以上“在校工作”起算时间是指从聘为院内聘用人事代理或调入入编时间。“工作年限”指正式工作的年限。

七、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满10年,生病而无法正常进行工作的教职工,按规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此表由省人社厅工伤处负责发放),凭《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和医院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病退手续。(见省人社厅汇集以下文件材料: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令第125号、赣政发[1980]208号、赣政发[1981]74号、国发[1983]141号文件)

八、有关旷工及其它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提出请假申请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独生子女护理假等),未按时销假返岗;

2.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的;

3.对于未履行调课、公差、请假等审批及备案手续而擅离工作岗位;

4.对于擅离岗位随意换岗、换课、请人代岗代课者以旷工处理。

(二)落实监督

.学院成立由值周院领导为组长的巡查小组对全院岗位在职情况进行抽查。

2.不履行请假审批手续,部门瞒报的,有人举报或学院巡查小组发现的,经核实,将给予部门负责人与当事人同样的处理。

3.教职工无故旷工扣发当日基本工资,还要扣发当日岗位绩效工资的两倍;对于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除了给本人处分外,还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予以辞退。

九、本办法2019年5月起执行,同时停止使用《赣信院发[2018]41号文件。



考勤考核情况汇总表

 

部门(盖章):         考勤考核月份:

考勤

情况

全勤情况(人数、姓名)

 

 

请假情况统计

序号

姓名

请假类型

时间段

天数

其他情况(人数、情况说明)

 

考核

情况

甲等情况(人数、姓名)

 

 

乙等情况(人数、姓名)

 

部门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院领导

签字:            年  月  日

另附请假单、销假单等相关材料到组织人事处备案。



 

请 假 人

所在部门

请 假 事 由

起 止 时 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部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院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人事工作

院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院长或

院长办公会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备案情况

签名:         年  月   日

人事处备案情况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1.中层正职(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由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1天以上的还须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

2.中层副职请假3天(含)以内由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3天以上的还须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

3. 其他管理人员、教师、工勤人员,请假3天(含)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不足半个月的,由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审批;超过半个月且不足一个月的,还须院长审批。

4.请假一个月以上,院长办公会审议备案。



   

请假人

所在部门

返岗时间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院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备案情况

签名:               年   月   日

人事处备案情况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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