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部门:
现将《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定
2016年11月8日
附件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江西省纪委《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省气象局纪检组《关于落实省纪委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等规定精神,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督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移风易俗,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为学院中层干部及以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是指领导干部以(1)本人或配偶,(2)本人及配偶的父母,(3)子女及子女配偶的生日、乔迁、升迁、升学、参军、结婚、去世等为由大操大办,从中收钱敛财的行为。
第三条领导干部本人结婚,不得收受除双方亲属和私交甚深的同学、朋友之外的其他人员的礼品礼金,不得邀请有直接领导关系或工作职责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有业务往来人员参加及收受礼品礼金;领导干部的子女结婚,领导干部不得收受除双方亲属和私交甚深的同学、朋友之外的其他人员的礼品礼金,不得邀请有直接领导级关系或工作职责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有业务往来人员参加及收受礼品礼金;领导干部不得为其他亲属操办婚事而请客收礼。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去世, 领导干部本人的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去世,不得接受除亲属和私交甚深的同学、朋友之外其他人员的礼金;更不得收受有直接领导级关系或工作职责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有业务往来人员的礼品礼金。领导干部办理丧事,除与本单位普通职工同等享受有关福利待遇之外,严禁搞特殊化,严禁校内其他单位用公款送礼金。领导干部不得因其他亲属去世而收受礼金。
第五条领导干部除可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操办婚丧事宜之外,不得以本人或子女亲属生日、乔迁、生育、升学、升迁、参军等其他各种喜庆事宜收受礼品礼金、大操大办。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得违规使用学院公车、公物或者与学院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食堂等;不得分批次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第七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认真履行“两报告一承诺”,即“事先报告、作出承诺、事后再报告”的制度。
第八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要如实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见附件),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项的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前向学院纪委书面报告。如操办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5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九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作出并遵守以下承诺:
(一)不大操大办,不违背报告内容操办;
(二)不利用职务便利操办,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借机敛财,不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不收受上述人员的礼金、礼品;
(四)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不用公款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各项操办费用,不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五)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文明节俭办事。
第十条领导干部在婚丧喜庆事宜操办结束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10天内将婚丧喜庆事宜操办实际情况向学院纪委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婚丧喜庆事宜具体操办情况、承诺履行情况、礼金收受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或违背报告内容和承诺操办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其他党员教职工应自觉参照本办法,带头做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移风易俗工作。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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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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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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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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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担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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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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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事 项 |
举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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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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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范围及人数 |
亲属 人,非亲属 人 |
宴席桌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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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车辆数量及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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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可以附加页) |
廉洁文明承诺 本人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气象局党组的规定精神,认真遵守《廉政准则》,遵守学院党委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遵守以下承诺: (一)不大操大办,不违背报告内容操办; (二)不利用职务便利操办,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借机敛财,不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不收受上述人员的礼金、礼品; (四)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不用公款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各项操办费用,不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五)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文明节俭办事。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二份,纪检监察式和本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