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12-27 点击数:

院属各部门:

现将《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12月21日

附件1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办公设备、家具配备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构建资源节约型学院,根据《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必须坚持“按岗配备,保证必备设备;满足需要,控制共享设备;确定必需,严控特批设备。”的原则,合理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办公设备、家具利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办公设备、家具指用于行政办公、教学、科研管理的设备。用于教学科研的专用设备,不属于办公设备管理范围。办公设备、家具主要包括下列设备和家具:

(一)电话机、传真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二)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办公软件等数据处理和办公自动化设备。

(三)打印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移动硬盘、外置光驱等各类计算机外部设备。

(四)复印机、一体机、胶装机等文件处理设备。

(五)照相机(包括数码相机)、录像机、摄像机等影视设备。

(六)电视机、投影机、话筒、音箱等视听设备。

(七)办公桌、办公椅、文件柜、沙发、茶几等办公家具。

(八)空调等其它用于办公的设备和家具。

第四条 办公设备、家具分必备、共享、特批三种。必备设备、家具是指按照岗位工作基本需要配备的设备或家具;共享设备、家具是指工作需要,但不能按人配备,须按“总量控制”原则配备的部门内共用的设备或家具,如各部门传真机、打印机、会议桌等;特批设备、家具是指学院严格控制的办公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彩色打印机等特殊用途设备。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形的设备、家具也属本规定管理范畴:

(一)原使用各类科研经费购置的;

(二)校外组织、单位或个人赠送给学校和部门、单位的;

(三)其它以学院和部门、单位名义取得或接受的。

第六条 办公设备、家具的具体配置标准:

(一)固定办公设备、家具,其中(/人)指各部门行政坐班人员。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配备

数量

配备

要求

最低使用年限

1

办公

桌椅

带电

脑口

1张/人

必备

12年

2

电脑

普通

1台/人

选配(实训员除外)

5年

(二)共享办公设备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配备

数量

配备

要求

最低使用年限

1

一体机

普通

1台/部门

必备

6年

2

打印机

普通A4/激光

1台/系办

公室

选配

6年

3

空调

普通

1台/间

选配

8年

第七条 空调数量按单位实际办公室数量配置,功率大小按照办公面积相应确定,要求达到国家能效标准。

(一)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可配置1.2匹挂机1台;

(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15-20平方米的,可配置1.5匹挂机1台;

(三)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20-30平方米的,可配置2匹挂机或柜机1台;

(四)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30-40平方米的,可配置3匹柜机1台;

(五)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八条 以下设备属特批设备、家具:

序号

类别

名称

最低使用年限

1

家具

文件柜、资料柜、沙发、茶几

12年

2

通讯工具

传真机、对讲机等

8年

3

办公自动化设备

笔记本电脑

5年

4

计算机外部设备

A3打印机、彩色打印机、扫描仪、刻录机、移动硬盘、外置光驱等

6年

5

影视设备

照相机、录像机、摄像机等

8年

6

文件处理设备

复印机、速印机、高档一体机

6年

7

视听设备

投影机、录音机(笔)、DVD、电视机、音箱设备

8年

第九条 办公设备的档次除有专业特殊要求外,一般使用国产一线品牌中档产品普通配置,部门因特殊工作性质所需要的办公专业设备配置不在本规定之内。

第十条 办公设备、家具的更新原则:

(一)申请更新的办公设备、家具未达到使用期限且完好的办公设备,不予更新。

(二)提倡勤俭节约,对已超过使用年限且能继续使用的设备家具,要继续使用。

(三)达到使用年限,拟报废的办公设备、家具,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与处置。

(四)未达到使用年限拟报废的办公设备、家具,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计算机类设备交由信息技术中心检测出具意见,非计算机类设备、家具由资产处检验出具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处置。

第十一条 对于目前办公设备、家具已达到标准的部门保持配备不变。超出标准的部门,须将多出的办公设备或家具调剂到有需要的部门;对于目前未达到标准的部门,按照“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逐步配备到位。

第十二条 办公设备、家具的保管、使用、调配、处置及损坏、丢失赔偿,按《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所有办公设备和家具必须做到管理责任到人。必备设备专人专用,岗位变动时原则上不随人调拨;共享设备必须部门内共用;特批设备尽可能院内共享,借用时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四条 各部门严禁使用办公经费、科研经费、学科建设经费擅自购置办公设备和家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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