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部门:
现将《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12月21日
附件1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办公设备、家具配备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构建资源节约型学院,根据《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必须坚持“按岗配备,保证必备设备;满足需要,控制共享设备;确定必需,严控特批设备。”的原则,合理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办公设备、家具利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办公设备、家具指用于行政办公、教学、科研管理的设备。用于教学科研的专用设备,不属于办公设备管理范围。办公设备、家具主要包括下列设备和家具:
(一)电话机、传真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二)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办公软件等数据处理和办公自动化设备。
(三)打印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移动硬盘、外置光驱等各类计算机外部设备。
(四)复印机、一体机、胶装机等文件处理设备。
(五)照相机(包括数码相机)、录像机、摄像机等影视设备。
(六)电视机、投影机、话筒、音箱等视听设备。
(七)办公桌、办公椅、文件柜、沙发、茶几等办公家具。
(八)空调等其它用于办公的设备和家具。
第四条 办公设备、家具分必备、共享、特批三种。必备设备、家具是指按照岗位工作基本需要配备的设备或家具;共享设备、家具是指工作需要,但不能按人配备,须按“总量控制”原则配备的部门内共用的设备或家具,如各部门传真机、打印机、会议桌等;特批设备、家具是指学院严格控制的办公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彩色打印机等特殊用途设备。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形的设备、家具也属本规定管理范畴:
(一)原使用各类科研经费购置的;
(二)校外组织、单位或个人赠送给学校和部门、单位的;
(三)其它以学院和部门、单位名义取得或接受的。
第六条 办公设备、家具的具体配置标准:
(一)固定办公设备、家具,其中(/人)指各部门行政坐班人员。
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配备 数量 |
配备 要求 |
最低使用年限 |
1 |
办公 桌椅 |
带电 脑口 |
1张/人 |
必备 |
12年 |
2 |
电脑 |
普通 |
1台/人 |
选配(实训员除外) |
5年 |
(二)共享办公设备
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配备 数量 |
配备 要求 |
最低使用年限 |
1 |
一体机 |
普通 |
1台/部门 |
必备 |
6年 |
2 |
打印机 |
普通A4/激光 |
1台/系办 公室 |
选配 |
6年 |
3 |
空调 |
普通 |
1台/间 |
选配 |
8年 |
第七条 空调数量按单位实际办公室数量配置,功率大小按照办公面积相应确定,要求达到国家能效标准。
(一)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可配置1.2匹挂机1台;
(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15-20平方米的,可配置1.5匹挂机1台;
(三)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20-30平方米的,可配置2匹挂机或柜机1台;
(四)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30-40平方米的,可配置3匹柜机1台;
(五)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八条 以下设备属特批设备、家具:
序号 |
类别 |
名称 |
最低使用年限 |
1 |
家具 |
文件柜、资料柜、沙发、茶几 |
12年 |
2 |
通讯工具 |
传真机、对讲机等 |
8年 |
3 |
办公自动化设备 |
笔记本电脑 |
5年 |
4 |
计算机外部设备 |
A3打印机、彩色打印机、扫描仪、刻录机、移动硬盘、外置光驱等 |
6年 |
5 |
影视设备 |
照相机、录像机、摄像机等 |
8年 |
6 |
文件处理设备 |
复印机、速印机、高档一体机 |
6年 |
7 |
视听设备 |
投影机、录音机(笔)、DVD、电视机、音箱设备 |
8年 |
第九条 办公设备的档次除有专业特殊要求外,一般使用国产一线品牌中档产品普通配置,部门因特殊工作性质所需要的办公专业设备配置不在本规定之内。
第十条 办公设备、家具的更新原则:
(一)申请更新的办公设备、家具未达到使用期限且完好的办公设备,不予更新。
(二)提倡勤俭节约,对已超过使用年限且能继续使用的设备家具,要继续使用。
(三)达到使用年限,拟报废的办公设备、家具,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与处置。
(四)未达到使用年限拟报废的办公设备、家具,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计算机类设备交由信息技术中心检测出具意见,非计算机类设备、家具由资产处检验出具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处置。
第十一条 对于目前办公设备、家具已达到标准的部门保持配备不变。超出标准的部门,须将多出的办公设备或家具调剂到有需要的部门;对于目前未达到标准的部门,按照“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逐步配备到位。
第十二条 办公设备、家具的保管、使用、调配、处置及损坏、丢失赔偿,按《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所有办公设备和家具必须做到管理责任到人。必备设备专人专用,岗位变动时原则上不随人调拨;共享设备必须部门内共用;特批设备尽可能院内共享,借用时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四条 各部门严禁使用办公经费、科研经费、学科建设经费擅自购置办公设备和家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