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部门:
现将《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印信管理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印信管理规定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1月19日
附件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印信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学院各类印信的管理,明确印信使用权限,维护印信使用的严肃性,规范院内印信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党政印章的管理
(一)学院党政印章的刻制与颁发
学院党政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学院授权党政办公室管理的学院印章有“中共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印章、“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钢印和铜印、院法人代表签名章。党政办公室必须在学院授权范围内使用上述印章,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二)学院党政印章的使用范围
1.“中共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用印。
(2)经党委批准的新党员入党志愿书用印。
(3)出国政审用印。
(4)党委介绍信用印。
(5)其他事由用印。
2.“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学院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报表用印。
(2)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用印。
(3)学院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用印。
(4)学院介绍信用印。
(5)新生录取通知书。
(6)其他事由用印。
3.院法人代表签名章的使用范围
(1)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等用印。
(2)以学院法人代表名义颁发的各类公文、函件及有关报表的用印。
(3)院法人代表本人许可的其他事项用印。
(三)学院党政印章的使用程序与批准权限
1.以学院党委和学院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须经院党政办公室审核,持院党政主要领导签发的原件方可办理用印。
2.以学院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由经办人填写,经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
3.毕业证书、学生证及成绩单,由教务处、学工处、成教中心审核,分管领导签批并指定专人到党政办公室办理用印。
4.有关证明、证书、聘书等用印,由有关业务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5.凡以学院名义签署的协议书、合同书等,由院长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6.学院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专利等,须经科研处审核,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7.学院后勤产业有关业务用印,由后勤产业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8.申请出国(出境)及办理涉外事项,须经继续教育培训中心专人办理,院主要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9.以学院名义办理贷款、开设银行帐户等,由计财处审核,院长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10.除(二)3之(1)、(2)规定的范围之外,使用院法人代表签名章须经院法人代表本人同意方可办理用印。
11.其他特殊情况用印。须由用印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党政办公室主任或院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12.教职工因私需学院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院印的,须由所在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情况属实,再送党政办公室审核办理。
(四)学院印信的管理
1.学院印信由党政办公室实行专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不在岗时,应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他人暂时代管。
2.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用印,须经主要领导批准,指定专人保管,如需大批量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
3.院党政办公室印信管理人员应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必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无误后方可用印,并进行用印登记。
4.介绍信必须填写清楚。存根需记载被介绍人的姓名、事由、时间。不得私自开空白介绍信。不得邮寄介绍信。
5.用印时要求印章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印迹端正、清楚、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骑年压月处)。代用印章要注明“代章”。
6.不得在空白纸上用印。特殊情况需填写申请单由院领导审批。事后须向党政办注明具体用途。
7.印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若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印章所在部门。
二、学院内设机构印章的管理
(一)各内设机构印章的刻制与发放
1.经学院批准成立的机构,由党政办公室代学院办理印章的刻制手续,各内设机构不得随意私自刻制或更换印章。
2.印章刻制好后,党政办通知有关内设机构派专人到党政办公室领取,党政办公室留下印模并发文公布,新设机构印章即可启用。
3.因机构更名需重新刻制印章的,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办理,新印章刻制好后,使用机构携带旧章到党政办公室办理以旧换新手续。
(二)学院内设机构印章的管理
1.各内设机构的印章必须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印章的使用负总责。
3.各内设机构要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制订相应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规范使用程序。
4.各内设机构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依规办事,并认真做好印章使用记录。
5.凡是盖内设机构印章能办的事,用内设机构印章即可,不能要求用院党政印章。
6.本规定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