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要求,严格规范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根据《江西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气象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赣气办发【2018】84号)要求,参照《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办发【2014】11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农【2013】82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行【2019】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原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全面落实。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江西省气象局党组工作部署,从严执行各项禁令。
(二)审批从严。公务接待必须有公函或邀请函,派出单位应向学院发出公函,需有公函号并加盖公章,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等。或者因工作需要参与,由学院发出邀请函。公务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填报公务接待申请单和公务接待审批表,逾期不予补办手续。
根据相关规定,非南昌市接待对象可按工作需要安排一次用餐,其余餐次费用由接待对象自行解决。需学院协助安排用餐的,接待对象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交纳伙食费。
(三)接待从简。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统筹安排。公务接待活动一律不赠送纪念品或土特产(外宾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不提供烟酒,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含电子形式),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超标准住房。
(四)有禁必止。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及到营业性的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接待对象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严禁向其他单位转嫁接待任务和接待费用。
(五)对口接待,归口管理。学院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相关的内设机构参与对口接待。
第三条 接待程序
(一)接待流程
(1)非南昌市各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来学院检查指导、洽谈交流和外请专家来学院授课指导等,需要用餐的,由活动涉及的内设机构到党政办公室填报接待申请单(桌餐附件2,快餐附件3),经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2)后勤保障处指定专人做好食堂用餐登记以及配合计划财务处完成结算经费编制等工作。
(3)报支按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需收取接待人员相关费用的,可出具食堂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
(二)接待标准
(1)用餐方式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次工作餐(桌餐)或快餐。
工作餐需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①陪餐人数
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含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快餐不限制陪餐人数,陪餐人员费用自理。
②餐费标准
工作餐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18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130元。在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注册商家用餐。
快餐一般按每餐20元标准,在学院食堂用餐。根据来宾实际情况,最高不得超过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
(2)住宿安排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由党政办公室按照方便工作的原则就近安排;严禁超标准安排住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行缴纳。住宿标准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有关规定。
(4)用车安排
在符合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情况下,接待对象原则上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按被接待单位标准或要求收取交通费。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归口管理,审核接待费用的支出,并牵头负责重要公务接待活动的组织协调。
(二)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公务活动涉及的内设机构应及时了解接待对象来院的目的、人员、行程安排等情况,按规定办理接待手续,报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协调实施。
第五条 报支规定
公务接待一律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对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一)用餐报支
工作餐由接待部门负责报支,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或学院邀请函)、公务接待申请单、公务接待审批表并附用餐财务相关票据、费用支出清单。
快餐由后勤保障处统一报支,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公务接待申请单,发票明细。
(二)用车报支
用车报支按照学院用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强化监督
(一)监督检查
监察审计室(纪委办)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2)公务接待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4)学院食堂或接待场所情况;
(5)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二)审计监督
监察审计室(纪委办)应加强学院公务接待开支的审计监督。
(三)信息公开
学院按年度组织公开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追究问责
学院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监察审计室应当加强对学院公务接待工作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接待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接待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