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江西信息应用职院学生违纪处分 细则》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01-12 点击数:

院属各有关部门:

为保证学生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校风,培养具有高素质的创业型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江西信息应用职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在院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信息应用职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1月6日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5年1月6日印发

附件:

江西信息应用职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第一条 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批评为下列两种:(1)系通报批评;(2)全院通报批评。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 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在学生受处分文件下发后如无异议应当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 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有悔改和显著进步表现的,到期由本人申请,经班委会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系审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可解除处分期限,经教育不悔改或继续犯错误者,可延长处分期限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处分满六个月后,本人提交书面综合表现自我鉴定,经班委会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系审查盖章后,由学生工作处将鉴定材料存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群体中造成一定影响,但能及时认错和改正错误的;

(二)鼓动闹事,破坏公共秩序,扰乱教学秩序,但认错态度较好,并能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偷窃公、私财物和敲诈勒索数目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情节恶劣,致使他人受伤,伤势较重的;

(五)私拉电线、抽烟及违规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及其它大功率电热器具等造成安全事故的;

(六)聚众赌博或以麻将、扑克牌、游戏机及其它赌具进行赌博,影响恶劣的;

(七)一学期累计旷课90学时及以上的;

(八)参与制作、出版、贩卖或复制、传播淫秽声像制品、书刊或激光视盘、计算机软件的;

(九)因酗酒,借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坏的;

(十)在考场传递纸条、互传试卷的;

(十一)因谈恋爱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利用互联网发布和传播有害信息的;

(十三)对于士官生不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承诺,不能按规定应征入伍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的;

(二)因谈恋爱,造成较坏影响或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偷窃公、私财物和敲诈勒索数目较少的,

(五)参与打架,造成对方受伤的;

(六)为各类违纪行为或违纪人员提供伪证的;

(七)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擅自在公寓外租房居住的;

(八)侮辱师长的;

(九)一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及以上的;

(十)考生在考场夹带的;蓄意抄袭;偷看别人答案的;

(十一)携带或私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

(十二)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有小偷小摸行为的;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40学时及以上的;

(三)在公共场所(含食堂、宿舍)酗酒、哄闹、砸酒瓶、随意燃放烟花鞭炮等扰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考试擅自调换座位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20学时以上的;

(二)经常晚归或未归的;

(三)经常使用大功率电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第九条 本细则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类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的酌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积极配合违纪事实调查和处理的;

(三)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的应加重处分:

(一)群体违纪事件的首犯或组织者、策划者;

(二)违纪后,既不承认错误又不配合事实调查的;

(三)在接受违纪处分过程中,对学院或其他有关人员采取恫吓威胁的;

(四)已受过处分,屡教不改的。

第十二条 学生因违纪而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伤害的,必须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一)打架致使他人受伤者,赔偿伤者全部治疗和医药费以及相应的营养费;

(二)破坏公、私财物者,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违纪事实的调查取证及认定

(一)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由保卫处移送司法机关并协助调查,由司法机关调查核实并认定;

(二)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由教务处调查核实并认定;

(三)学生旷课或违反课堂纪律的,由学生所在系调查核实并认定;

(四)其他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会同学生所在系调查核实并认定;

第十四条 违纪处分权限

(一)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二)因其他违纪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属于因考试违纪、作弊开除学籍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因其他违纪开除学籍的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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