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部门:
现将《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附件: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出差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江西省财政厅赣财行[2014]14号文件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出差前应办理报批手续,严格控制不必要的出差。南昌市内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省内和省外出差需报院长审批。应对出差人员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费用,必须事先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否则,对其超过原计划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及标准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院级领导、高等学校教授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六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 宿 费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 参照赣财行[2014]14号文件规定标准,学院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为:院级领导每人每天450元,教授每人每天350元,中层干部每人每天300元,其余人员为每人每天200元。
第九条 出差人员当日车票在16:00—24:00之间,可加报半天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6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交通费;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含私车公用),应如实申报,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第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在规定范围内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旅差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乘坐火车(包括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在规定范围内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坐的,按软坐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5小时的,可凭火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50%予以补助。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旅差费的报支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的订票费不得高于30元。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关于出差人员出差票据遗失的情况说明。
火车票遗失须有同行人员的证明(单人出差的须自行写说明)经院领导批准后作为报销凭证;其他票据遗失应有会议主办方出具各类票据的存根复印件经院领导批准后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实际出差时间与预计时间(出差申请单上填列的时间)不一致的,超过的时间部分须经院领导批准后方能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带车出差的司机参照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报销各类补助费,享受了按公里计算补助的不享受报销出差期间的各类补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